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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能集團關于新鄉、沈陽訴訟案件的聲明
2008-8-31
1. 我們于日前分別收到了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8月16日簽署的米恩有限公司(達能關聯公司)訴宗慶后董事(新鄉娃哈哈方便食品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 以及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8月10日簽署的樂維有限公司(達能關聯公司)訴宗慶后董事(廈門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和沈陽娃哈哈乳品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損害公司權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兩份判決均駁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我們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
2. 和許多類似的案件一樣,新鄉和沈陽兩起案件的實質就是:宗慶后先生在擔任娃哈哈合資公司董事長期間,未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同時在由其本人或親屬控股的60多家非合資企業任職董事或董事長,而這些非合資企業也在生產娃哈哈產品。宗慶后先生利用職務便利、利用合資企業資源,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因此與合資企業產生了直接的利益沖突。宗慶后先生不忠于合資企業董事長的職責,利用職務之便、以損害合資企業為代價,為自己或親屬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正是中國公司法明確規定的董事競業禁止行為。
3. 事實上,過去的十多年里,宗慶后先生除了擔任合資公司管理者的職務,還擔任合資公司的中方合作伙伴——國有股份為最大股東的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受托經營和管理中國的國有資產。 他任職多家非合資企業的董事或董事長,利用職務便利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的行為,不僅損害了達能的利益,也損害了作為合資公司間接股東的國有股份的利益。不爭的事實是,娃哈哈企業現在已經成長為年銷售額近200億元的大型企業,宗慶后先生本人也位列中國富豪榜前列,而他受托管理的國有資產,長期以來不但沒有實現同步增長,所占比例反而大幅縮水。達能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包括中國國有資產的權益。
4. 尤其讓我們感到費解的是,在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類似的案件中,除了當事人有所區別外,其他許多情況均相似,如:均是針對董事個人的提起的侵權訴訟、均為股東代位訴訟、案件中的第三人均為達能-娃哈哈合資公司(合資公司)、被告宗慶后先生及達能的董事均被控在與合資公司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公司中擔任董事。 兩起案件的不同之處是:宗慶后先生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非合資公司均系宗慶后先生本人或親屬控股,他擔任這些非合資公司的董事系其個人意志, 未經達能娃哈哈合資公司控股股東的同意, 是實實在在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而達能董事系受控股股東委派的職務行為,而不是任何董事個人意愿的行為,而且他們從未在其兼任董事的公司中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收入,也未借此為自己或委派任職公司以外的他人謀取任何利益。
基于上述基本相同的事實,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達能董事侵權成立、宗慶后先生侵權不成立的完全不同的判決。這樣判決的合法性、公正性,當然無法令人信服。
5. 最近送達的兩個案件的判決書均存在著諸多嚴重錯誤:
Ø新鄉一案的判決書漏判米恩有限公司的訴請,對雙方證據效力的認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對案件關鍵事實認定不清、存在重大錯誤等。
Ø沈陽一案的判決書對樂維有限公司新證據效力的認定違反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對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偷換概念,適用法律根本錯誤等。
達能將依司法程序分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