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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薛 瑞
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高院上訴
因涉嫌受賄被“一窩端”的古井貢原高管們,今年陸陸續續得到了法律應有的制裁。
曾作為古井貢財務掌門人的劉俊德,被檢方控訴2003年、2004年古井貢理財巨虧的時候,收取了他人好處,并被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但是,劉俊德并不服一審判決,委托辯護律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在6月2日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
據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4年3月,被告人劉俊德任古井集團財務總監、副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山東省煙臺市新華包裝有限公司董事長8萬元人民幣,安徽盛強集團總經理2萬美元、價值2.408萬元的歐米茄手表一塊,深圳萬基集團價值122萬元的房屋一套。
周澤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檢察院的起訴書里并沒指控劉俊德“為他人謀取利益”,但在判決書中有 “為他人謀取利益”,改變了起訴的案件事實。
而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成為本案的關鍵。
刑法第385條,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周澤在法庭辯護時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只收受他人財物,而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不能構成犯罪”。所以 “在控方沒有指控劉俊德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法律,均不能認定為受賄犯罪。應宣告其無罪。”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進喜認為,檢察機關沒有指控的事實法院在審判中予以“認定”,而檢察機關認定了被告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法院卻不予認定,像這樣的現象確實很罕見。這樣的作法明顯有違審控分離的刑事訴訟原則。
控方辯方法庭激烈辯論
據亳州檢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劉俊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俊德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且有重大立功,提請亳州市中院依法判處。
亳州中院認為,劉俊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48.96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周澤表示,對于接受萬基公司價值122萬元的住房,劉俊德一直堅持是萬基邀請其去工作并作為工作待遇的條件而接受的。檢察院的起訴書也稱“萬基集團董事長陳偉東在和劉俊德交往過程中,認為劉俊德業務熟,有聘請劉俊德到萬基集團工作的想法。”但判決書在表述檢察院的指控時,將上述內容簡述為劉俊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價值122萬元的房屋一套”,忽略了買房作為工作待遇的事實。
另外,起訴書中也表明“劉俊德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六十八條關于自首和立功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而判決書中稱“被告人劉俊德被動接受辦案單位的詢問,雖然其配合辦案單位查清了古井集團委托理財的事實,但不具備主動投案的事實,故不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劉俊德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查無事實依據,不構成重大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