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應付利息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12:21 新華網
新華網福州3月8日電 (謝充靈)在福建,今后零售商不能隨意拖欠供應商貨款了。日前出臺的《福建省實施〈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要求,從下月1日起,如果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必須加付利息。 《補充規定》提出,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交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供應商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供貨價格;在供貨合同履行期間,供應商未經零售商同意,不得擅自提高供貨合同約定的商品供應價格。 《補充規定》要求,除訂立總經銷合同的商品外,零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限制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和消費者銷售商品;不得對供應商與其他零售商及消費者的交易提出限制性條件;零售商應以直接扣減貨款的方式收取促銷服務費的,經供應商書面同意后方可扣減;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或變相收取合同沒有約定的費用。 另外,零售商因自身原因延遲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應當依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供應商支付資金占用費;零售商和供應商均無權以任何理由向對方實施如罰款、扣款、扣留商品等制裁行為。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