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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操縱價格經營者可罰100萬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 10:15 南方日報
我國修改規定嚴打價格違法行為,行業協會違法也要受罰 四處修改要點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二是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三是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其他手段”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四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作,以便形成合力,嚴密監管。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根據此決定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為何要進行修改? 負責人說,原《處罰規定》是1999年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實施的,2006年2月國務院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加大價格違法處罰力度 這位負責人說,為了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提高了罰款的額度。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二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擴大了公告的范圍,而不限于在經營場所公告。 增加行業協會處罰規定 負責人說,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明確,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這位負責人說,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這次修改《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條件、范圍和程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管,根據《價格法》的規定,近期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活必需品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依照《價格法》的規定,在必要的特定時期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利于抑制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不會改變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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