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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把關不嚴被判承擔上億賠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18:02 深圳晚報
深圳“飛鏢案”民事審理一審宣判 卜凡 本報記者卜凡報道 保險公司可能將為“飛鏢騙局”埋單超過億元!轟動一時的深圳“飛鏢案”日前結束了近10個月的民事方面的審理,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家財產保險公司的深圳市分公司對深圳市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飛鏢公司已破產,經濟賠償恐怕只能由保險公司承擔了。”代理此案的廣東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永華說。 案件焦點 這注定是一次艱難的決斷:從開庭審理到下達判決,歷時近10個月。因為有“保險”的加入,該案陡然間復雜起來。那么,在這場“飛鏢神話”中,保險公司究竟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保險公司和購機者展開了辯駁。 案件回放 高價買臺飛鏢機公司每月返租金 用3.6萬元 (后漲至3.9萬元)購買一臺飛鏢機,租給飛鏢公司,每月可得1200元的租金,三年之后,還可以18000元的價格賣給公司。深圳市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下簡稱飛鏢公司)在2000年10月起,稱受到國外民航購飛機返租的啟發,運作起了“購機返租”的經營模式,將生產成本僅為1500元左右的電子智能飛鏢機以36000至3900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購機者。然而購機者并不真正取得飛鏢機,而是通過租賃合同將飛鏢機委托或租給飛鏢公司經營,飛鏢公司則承諾每月向購機者返還1200元、1300元或半年返還7800元的高額利潤,期限為三到五年不等,其中,對期限三年的還承諾合同到期后公司將以18000元的價格回購飛鏢機,如此一來,這項投資的回報率將高達53%。 飛鏢公司同時向購機者承諾就飛鏢機的財產價值及經營利潤等向一家財產保險公司的深圳市分公司投保財產險、利潤損失險等多個險種。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飛鏢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共誘使全國各地9200余人與其簽訂了9100余份 《飛鏢機購銷合同書》,涉及的飛鏢機數達12900余臺,而同一時期,飛鏢公司實際擁有可使用的飛鏢機僅有400至500臺。 由此看來,飛鏢公司當時售出的飛鏢機數遠遠大于其實際擁有的飛鏢機數,存在空售的情況。另外,飛鏢公司實際投入到各種場所經營的飛鏢機數量遠遠小于其售出的飛鏢機數量,經營收入尚不足以維持公司的基本運作,根本無力向客戶支付巨額的成本費及其他費用。2004年4月,飛鏢公司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查處,停止經營。2005年11月2日,羅湖區人民法院認定飛鏢公司的購機返租營銷模式已構成變相傳銷,屬非法經營,判處飛鏢公司管理層成某、葉某等人8個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成某等人不服判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后,購機者對“飛鏢案”民事方面的賠償分別提起了訴訟,被告是飛鏢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焦點 購機者有沒有實際的經濟損失? 飛鏢公司被查封,老總卷款外逃,不少購機者不僅沒有領到“返租”還搭進去了“購機款”。 保險公司辯稱,購機者實際上已領取了飛鏢機,原因是飛鏢公司被查處后,所有飛鏢機已被公安機關查封,根據刑事判決,“對于屬于購機者的此部分財產,應返還購機者”,該判決現已生效,所有購機者能夠而且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取回自己的飛鏢機,因此不存在因為支付購機款而遭受的損失;而購機返租模式已被認定為非法經營,所以“返租”不受法律保護,購機者不應取得。 焦點 保險公司承保是否有違法之處? 今年57歲的李先生訴稱是在聽說飛鏢機購機返租投資有保險公司保險保障的情況下才下決心購機的。2003年11月1日,他買了一臺編號為012283的飛鏢機,價錢為39000元。同日,飛鏢公司就此機向那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險、產品責任險、利潤損失險、惡意破壞險、盜竊險共計5個險種的保險。飛鏢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李先生簽發了保險單,但并未按規定附保險條款。“沒有保險條款,我們當時也不清楚保險公司具體保什么。”尤其是對于利潤損失險,購機者以為是飛鏢機在經營中因意外給機主造成的損失,而保險條款中卻說該險實際上只是 “飛鏢機損壞修復期間營業中斷的利潤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飛鏢公司是經過工商注冊的合法公司,飛鏢機是法律允許流通的普通商品,保險公司與其簽訂的系列保險合同簽訂程序及內容合法有效;投保人投保時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是法定義務,但核保和風險評估則是保險公司的權利而非義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保險公司履行明示和說明義務的對象僅限于投保人,并不及于被保險人,該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向投保人即飛鏢公司提交了保險條款。 焦點 保險公司和飛鏢公司有沒有“共同故意”? 購機者認為,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明知飛鏢機的正常收入不可能支付購機者租金,明知飛鏢公司承諾的高額回報違背投資規律,而不僅沒有向有關部門舉報還為其承保,所以對事件的釀成存在“間接故意”。 保險公司辯稱,購機者如此推理給保險公司強加了義務。義務的履行必須以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為基礎,該公司對飛鏢公司的經營規模以及投資回報不負有任何法律上的任何義務。 保險公司方面還認為,“飛鏢機經營模式宣傳冊”、“飛羽狂鏢”視聽資料是飛鏢公司為了宣傳“購機返租”業務而派發的,他們從來不知曉這些宣傳,也沒有向飛鏢公司真正授權開通熱線電話;相反,為了防止飛鏢公司虛假宣傳或誤導性解釋,2002年7月,該公司已向飛鏢公司確認,除財產險、利潤損失險、產品責任險外,其未以任何形式為飛鏢公司承保其他任何的經營責任。2003年3月,該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與飛鏢公司簽署的 《保險合同》第九條也明確規定,保險事項的解答必須嚴格按照該分公司出具的保險條款以及保險合同予以真實答復,若飛鏢公司有意曲解和誤導客戶,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飛鏢公司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 四個“應該知道”確認保險公司過錯 羅湖區法院一審認定,該保險公司作為國家核準從事保險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與飛鏢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對飛鏢公司所采用的“購機返租”經營模式是否合法、是否屬于變相傳銷以及該行為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是應當知道的。第一,該分公司在與被告飛鏢公司訂立 《保險合同》時牞就應該已經知道和了解飛鏢公司的“購機返租”經營模式;第二,作為專業保險機構,該分公司應該能夠通過相應的渠道及自身的專業知識,發現飛鏢機的保險價值完全背離其本身價值和市場定價;第三,該分公司對于飛鏢及固定高額回報及該回報率明顯高于當時經濟環境下市場投資回報的情況也是應當知道的;第四,該分公司與飛鏢公司訂立的 《保險合同》是一份開放式的框架協議,其保險標的是社會眾多投資者出資購買的飛鏢機,由于購買者的數量及投保的飛鏢數量均是不確定的,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對如此大量的保險一旦非法而將可能導致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眾多投資者利益的社會后果是應當知道的。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避免違反“公序良俗”或不依據誠信原則履行各項附屬義務而導致的非法合同等給雙方及社會帶來的危害,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該保險公司在訂立 《保險合同》時,有義務和責任對飛鏢公司告知的內容,特別是該公司所采取“購機返租”這種非常規經營模式的合法性、保險標的是否會導致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進行評估和審查。該保險公司在“知道和應當知道”這種經營模式存在諸多疑點的情況下,卻未能遵守上述基本原則進行認真的審查和評估,對由此而導致的后果存在著過錯。 保險公司被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作為保險企業,其經營活動不能僅以謀求利益最大化為唯一目的,除了合法經營這一基本要求之外,還負有維護和保障其他保險關系人利益的責任。該分公司的承保行為,已涉及眾多保險關系人的切身利益,在發現飛鏢公司可能或者正在利用《保險合同》誤導購機者后,該公司本應及時終止合同,并向其他保險利益關系人做出澄清和說明,這是一個誠實的保險公司所應當承擔的義務,也是一個法人所應當負有的社會責任。但該保險公司僅在 《保險合同》及向飛鏢公司發出的《確認函》等其他文件中進行風險規避,或以《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來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卻罔顧飛鏢公司的 “購機返租”經營模式一旦違法,或其違反規定利用《保險合同》誤導社會眾多投資者所帶來的社會危害。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飛鏢公司應分別賠償眾多購機者減除已返租的購機款,保險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訴訟費的90%也由飛鏢公司和深圳市分公司承擔。據錢永華律師初步估算,這筆賠償將超過億元。 另據了解,該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就此案提起上訴。本報將跟蹤報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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