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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標判歸娃哈哈集團 達能稱此為錯誤裁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7:17 新京報
達能昨日收到杭州仲裁庭裁決書,并稱此為錯誤裁決 本報訊 (記者 胡紅偉)達能與娃哈哈法律交鋒在杭州仲裁已出結果。對于娃哈哈商標被裁決歸娃哈哈集團所有,達能昨日稱,“這是一個錯誤裁決”。對此說法,娃哈哈方面新聞發言人單啟寧表示“公司對此不予置評”。 訴訟時效引發爭議 達能發表聲明稱,于昨日收到杭州仲裁庭的裁決書,對此“感到震驚”。 杭州市仲裁庭裁決“娃哈哈”商標屬于娃哈哈集團所有,終止此前與達能合資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據了解,杭州仲裁庭做出此結果的關鍵,是認定合資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團繼續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限。 達能對此稱,仲裁庭認定一般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時效為兩年,而合資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團《仲裁申請書》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團單方面提出終止《商標轉讓協議》的要求。因此,合資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團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達能稱基本事實已經明晰 “孰是孰非已非常清楚,仲裁庭無視基本事實,作出了《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的錯誤裁決。”達能在聲明中表示,基本事實是杭州娃哈哈集團從沒有正式去商標局辦理過商標轉讓的有關手續。 娃哈哈集團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商標局在今年6月7日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該《復函》中,國家商標局“均未同意轉讓”的字眼,使達能和娃哈哈產生了不同理解。娃哈哈集團對此認為商標轉讓申請早已被國家商標局“駁回”。 對此,達能表示國家商標局在今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做出澄清,明確指出“報告(指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兩份報告)并非相關法規規定的商標轉讓法律行為,故我局對該報告的答復,不同于對轉讓申請的審查決定”。 達能稱,國家商標局證實娃哈哈集團從未正式來商標局辦理過商標轉讓的有關手續,因此商標局也就無從作出“同意”或“駁回”的決定。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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