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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衛生室無證推銷仙妮蕾德被罰 狀告衛生局敗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 16:46 中國法院網
作者:周軍 祝幼平 中國法院網訊 衛生室在沒有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前提下從事經營活動,向患者推薦并賣出仙妮蕾德保健產品,衛生局以其行為屬于無證經營為由,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144元和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衛生室不服,一紙訴狀將縣衛生局告上法庭。10月8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弋陽縣花亭鄉良種場黃新華衛生室訴被告弋陽縣衛生局衛生行政處罰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弋陽縣衛生局作出的弋衛醫罰2007-004號衛生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是家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許可營業的村衛生室,從事鄉村醫療工作。原告從2006年12月1日起,向前來就診的四位患者推薦仙妮蕾德保健產品,該產品有些是保健食品,有些是一般食品。四位患者聽從了建議,并購買了價值共計10144元的產品。仙妮蕾德授權經銷商黃某某應黃新華電話預約送送貨上門,原告在購滿1300元保健產品后,黃某某按公司規定給了原告20%的優惠。四位患者吃了保健產品后,發現病情并未好轉,于2007年2月2日、2月6日先后到被告處舉報此事。被告接到群眾舉報后于2007年2月2日立案調查,對舉報人制作了詢問筆錄,并派員找到原告的負責人黃新華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到原告處進行現場檢查,核對了上述四位患者購買保健產品所花去的貨款金額,原告負責人黃新華簽名認可,還兩次找到經銷商黃某某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2007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發了《衛生監督意見書》,2月7日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同日對原告行為進行了合議,并向原告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月13日向原告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月14日向原告發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因罰款2萬元為較大數額,被告按法律法規規定于2007年2月15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3月6日召開聽證會,并制作了聽證筆錄,3月7日聽證人員提出《聽證意見書》,承辦人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經被告負責人簽出意見后,于3月7日作出了弋衛醫罰2007-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送達給原告,原告拒絕簽收。2007年3月16日,黃新華向弋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6月10日弋陽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弋衛醫罰2007-0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認為,依照法定程序和客觀事實對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是被告的法定職責。仙妮蕾德保健產品部分屬保健食品,部分屬一般食品;原告在沒有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患者推薦并賣出仙妮蕾德保健產品,并收取貨款計人民幣10144元,就是銷售行為,屬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告有經營行為,從事了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原告的行為是無《衛生許可證》經營食品的行為;根據《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系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之規定,原告收取的貨款10144元應認定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被告對原告作出罰款2萬元在規定的違法所得的1-5倍之內,故被告對原告作出弋衛醫罰2007-004號衛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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