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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中銀敘做首筆中信保項下中蒙信用證融資業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12:06 北京聯合信息網中國信貸風險信息庫

  近日,中國銀行成功敘做國內首筆中信保(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項下中蒙信用證融資業務。中國銀行目前為唯一參與中信保項下中蒙信用證融資業務的國內商業銀行。

  該筆業務項下的出口商為中國銀行總行重點客戶,公司日前就其出口蒙古水泥項目正式向中國銀行總行提出業務敘做申請,信用證由蒙古某商業銀行開立,金額為123.76萬美元,融資代付期限為三年。接到申請后,中國銀行總行立即與中信保公司及出口商進行了溝通協商,順利啟動相關投保程序,同時向蒙古開證行提交了該業務項下融資代付協議并獲得認可。近日,根據開證行的代付指示,中國銀行總行代其先行向出口商墊付了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該筆業務順利敘做完成。

  銀聯信分析:

  保險項下信用證業務市場空間巨大

  中信保項下中蒙信用證融資業務是中國銀行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促進中、蒙兩國之間的經貿往來,支持中國產品和服務向蒙古出口,合作敘做的信保融資新產品。

  根據2005年12月中信保公司與蒙古中央銀行簽署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蒙古中央銀行關于中蒙貿易中使用商業銀行信用證融資的協議》(下簡稱《協議》),在蒙古中央銀行與中信保公司確認同意將結算方式為信用證的中方出口項目納入《協議》框架的情況下,作為信用證開證行的蒙古商業銀行可委托中國的商業銀行代其先行向中國的出口商墊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并承諾按期還本付息;如在融資到期日開證行不能按期償還融資本息,中國的商業銀行可向中信保公司行使索賠權,中信保公司將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就融資本息承擔100%的賠付責任。

  出口信用保險主要承擔被保險人在經營出口業務過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種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銀行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合作的好處有二:

  首先,對大力發展國際貿易融資的國內眾多商業銀行來說,蒙古、非洲等地的金融信用等級并不高,融資到期日開證行不能按期償還融資本息的可能性較高。因為有了這種四方合作的模式,商業銀行可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參與到更多出口企業的國際貿易鏈中。

  其次,通過與進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合作,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對方的行業經驗、信息庫,借助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合作平臺,擴大應收賬款、發票或應收賬款轉售等融資項目。

  統計顯示,2006年,出口信用保險對我國出口的滲透率達3%,對一般貿易出口的滲透率達到7%,并呈上升態勢。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增強和企業承攬國際工程能力的提高,對出口信用保險的需求也在迅速增加。尤其在技術復雜、涉及面廣、期限長的大型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在招標時不僅要求投標方提供令其滿意的商務方案和技術方案,而且還要求投標方提供具有競爭力的融資方案。能否獲得出口信用保險、能否提供有競爭力的融資方案的重要因素。所以說,商業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服務或產品出口企業三方合作的市場前景廣闊。

  【背景鏈接】出口信用保險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特點

  1、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國際貿易中,因境外原因不能出口或者貨物發運后不能收回貨款的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

  2、出口信用保險是政府鼓勵發展出口貿易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通過承擔國際貿易中的收匯風險,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積極擴大出口,保障收匯安全。

  3、絕大部分中長期和少部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均是一般商業性保險機構不愿或無力承保的業務,在性質上屬政策性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力求在長期經營中維持收支平衡。由于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性,出口信用保險的開展往往與國家的外交和外經貿政策密切結合。

  4、出口信用保險往往與出口貿易融資結合在一起,是出口信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出口商獲得信貸資金的先決條件之一。

  5、一般來說,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均由政府出資設立,大多以政府的財政為后盾,政府既為其提供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也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6、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國際地位相關。它既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尤其是經濟的國際競爭力的晴雨表,又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國際地位提高的必然要求。出口信用保險是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又反過來推動對外經濟貿易的更大發展。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A)等方式從中國出口或轉口的,放賬期為一年以內的收匯風險。目前,中國信保開辦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主要有:

  1、綜合保險(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業所有以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匯風險。

  2、統保保險(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業所有以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匯風險。

  3、信用證保險(L/C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業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匯風險。

  4、特定買方保險(Specific Buy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業對特定的一個或多個買方以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出口的收匯風險。

  5、特定合同保險(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業在某個特定合同項下出口的收匯風險。適用于較大金額的機電和成套設備等產品出口并以非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業務。

  6、買方違約保險(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reach of Contract)

  承保出口企業以分期付款方式簽訂的商務合同項下因買方違約而遭受的出運前和出運后的收匯風險,適用于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出口以及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等。

  凡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及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的企業,均可為其機電產品和/或成套設備出口、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投保買方違約保險。

  買方違約保險的特點是:出口以分期付款為支付方式,分期付款間隔期不超過360天。

  三、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出口收匯風險的保險。這種保險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特別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以及對外工程承包項目,同時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口貿易提供信貸融資。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所承保的出口項目往往金額大、期限長、融資需求強烈,而且收匯風險也很大,因此需要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來擴大其出口。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促進出口、實施國家外交及外經貿戰略和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政策手段。因此,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從風險的承擔與補償、業務政策的制定以及具體項目的承保決策等方面都與國家的政策導向密不可分。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

  1、按保單責任開始生效的時間可分為出運前保險和出運后保險;

  2、按所保風險的范圍可分為單純的政治風險保險、單純的商業風險保險和政治、商業風險綜合保險;

  3、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額度保險和項目保險;

  4、按照融資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和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又稱“延付合同保險”),由融資方式的不同還可派生出“福費廷保險”(又稱“再融資保險”)和“融資租賃保險”。

  [本文由北京聯合信息網中國信貸風險信息庫提供,未經北京銀聯信信息咨詢中心書面許可,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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