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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fā)布己內(nèi)酰胺期中復審立案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14:45 國際商報
在線國際商報訊 9月3日,商務部發(fā)布第70號公告,決定自發(fā)布公告之日起,對適用于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商務部于2003年6月6日發(fā)布(2003)第22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chǎn)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nèi)酰胺征收反傾銷稅。其中適用于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9%。 2007年7月4日,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該公司主張自反傾銷措施實施以來,其向中國出口的己內(nèi)酰胺的傾銷幅度已經(jīng)降低,請求對適用于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對該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有關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j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對適用于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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