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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后還有機會 娃哈哈還可作為字號使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02:52 第一財經日報
朱妙春律師:宗慶后還有機會“娃哈哈”還可作為字號使用 吳樂晉 娃哈哈商標許可權一事依然懸而未決。日前,《第一財經日報》就此事采訪了我國著名知識產權律師朱妙春先生。 根據公開資料,娃哈哈和達能在合資時,約定“不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等同意,不能將(娃哈哈)商標給予其他使用”。但是在該商標許可報批國家商標局時,被駁回。因此雙方又簽署了“陰陽合同”,據娃哈哈的說法,是“達能提出兩份內容完全不一致的、上報商標局備案與實際執行亦不一致的‘陰陽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強制執行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 朱妙春律師指出,商標許可分三種情況:排他、獨占和普通。根據公開資料,達能最開始和娃哈哈簽署的應該是排他性許可合同,但由于上報給國家商標局的是普通許可合同,應該以上報給商標局的合同文本為準。因為國家行政機構具有審核、審查等權力,否則,就變成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欺騙,屬于漠視法律的行為。 朱妙春律師說,達能要重新取得對娃哈哈商標的排他性許可,必須另外修改、變更該合同才能有效。事實上,2005年,達能和娃哈哈確實又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一號修訂協議,并在協議中列出了許可使用娃哈哈商標的27家非合資公司名單。 “此事件涉及到民族品牌的保護。娃哈哈集團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經成為我國屈指可數的著名品牌,應該千方百計地加以保護。”昨天,朱妙春律師表示完全支持宗慶后保護民族品牌的行為。 同時,朱妙春指出,即使在和達能的商標糾紛中落敗,宗慶后并不會完全喪失機會,因為娃哈哈不僅是商標,也是字號。作為字號,宗慶后完全可以將其在其他地方使用。 “企業的品牌主要由商標組成,但不僅僅局限于商標,還有字號的問題。字號也是一個企業的無形資產,也蘊涵巨大的經濟利益。‘娃哈哈’既是商標也是字號,一旦商標權利人發生變化,那么字號與商標的沖突問題也會出現。”朱妙春說。 最后,朱妙春指出,根據我國對合資公司的法律規定,合資公司是有其期限不是永存的,宗慶后和達能成立合資公司的同時,肯定允許他保存自己的母體公司。因此,宗慶后可以在合資期滿后取回娃哈哈商標權,最壞的打算,就是和合資公司公開叫板,如果合資公司經營不善,就必須提前清理資產,達能也不得不把娃哈哈商標歸還娃哈哈母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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