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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監管中國汽車質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 01:18 財經時報
本報記者 馮淑娟 日前,廣州本田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報告,宣布自2007年3月19日起,召回部分雅閣、奧德賽和飛度轎車共計40余萬輛。這是中國實施召回制度以來數量最大的一次召回。 有關人士向《財經時報》表示,廠商的主動召回行為,表現了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中國汽車在走向消費者的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出現不少問題,而廠商的態度往往決定事件發展的結果。 人們注意到,在剛剛過去的3·15消費者日,汽車再次成為全國的關注熱點,眾多汽車質量和服務問題相繼曝光。許多消費者提出疑問:中國的汽車產品質量究竟如何?一輛車到了用戶手中后,還有沒有質量監管機制? 為此,《財經時報》近日采訪了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專家耿磊。據介紹,耿磊所在的汽車標準化研究所,承擔著國家汽車質量抽查、汽車強制性檢驗等工作,因此,他對于中國汽車的產品質量、汽車檢驗體系、汽車定型試驗等,都十分了解。 質量問題需界定 《財經時報》:我們越來越多地聽到汽車生產企業召回產品的消息,您認為汽車產品出了質量問題后,責任都由廠商來負是否公平? 耿磊:召回是由于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不完善造成的,廠商責無旁貸。召回的前提是產品存在系統性的本質缺陷,并且會造成安全隱患和后果。不過,質量問題是如何產生的,是否要廠商負責,應該先有一個界定。 《財經時報》:您認為中國廠商對待產品質量問題的態度如何? 耿磊:應該說是非常重視,F在的汽車企業,多多少少都碰到過質量問題所造成的爭議和糾紛,但總的來看,他們的態度還是非常重視。 那么,為什么消費者還有一些不滿的聲音呢?這與廠商處理問題的方式有關。在態度上重視,并不一定代表就能妥善處理好這些問題。 與國外差距不大 《財經時報》:您常常有機會參加國內的汽車質量檢驗,從您的角度看,中國汽車產品的質量水平如何? 耿磊:總的來說,中國汽車產品的質量還是很高的。特別是通過改革開放后20多年的發展,汽車行業的發展速度很快,整體水平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升。 汽車質量最主要的表現是可靠性和穩定性,這與使用者的要求相一致,F在的汽車,主要是家用車,在使用后3到5年中一般不會出現大的質量問題,與以前相比確實有了很大的提高。 《財經時報》:那么距世界水平是否還有較大差距? 耿磊:中國的汽車產品比較復雜,有的是合資企業生產的,有的是引進的技術產品。但是,總體質量水平差距與國外相比,并不像一些人想像的那么大。 《財經時報》:既然這樣,為什么還會出現一些質量問題呢? 耿磊:實際上不僅國內的產品,即使國外生產的汽車也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一方面,為了產品的成本和利潤,有的廠商選用某些質量低下的配件或者材料;另一方面,還有一些人為的因素,反映到產品上就是質量問題。 《財經時報》:決定質量的因素有幾個? 耿磊:一是產品的設計理念,包括產品設計開發的手段、過程、原始依據以及驗證過程等。中國現有的大企業在第一階段都做得很好,與國外公司有大致接近的技術。 影響質量的第二個因素是生產,主要包括生產條件、生產設備的技術水平,F在的汽車生產企業中,生產的設備、工藝、過程在總體系統上沒有本質的差別,國內骨干企業的生產設備大都用的是國外進口高檔設備,在這一點上也不會有巨大差距。 另外一個方面是標準,F在的企業已不像以前一樣,在工作中沒有一個合理的標準進行操作,而是每一輛生產出來的車都具有同一的標準。 缺少監管環節 《財經時報》:大家都知道汽車產品在出廠時有嚴格的標準,而用戶卻常常遇到質量問題無法解決,這是什么原因?是否因缺少市場監督環節所致? 耿磊: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中國汽車產品在生產之前監管環節很多,但在銷售之后監管的力度就變小了。 汽車產品分為3個階段:定型產品、新生產產品和營運車型。質量問題有可能出現在任何一個環節,關鍵是要隨時監管。 《財經時報》:消費者遇到汽車質量爭議的話,應該通過什么渠道解決? 耿磊:按道理,出現質量問題后,應該是誰的問題誰來解決。但現在出現爭議的時候,中國還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渠道對爭議予以裁定和判斷,至今也沒有一個權威的能夠作為判定依據的機構。 這樣,就造成單位、團體之間互相推諉。有消費者想做質量爭議裁決,卻苦于找不到渠道。 《財經時報》:如此說來,一旦出現質量爭議,便沒有人能夠裁決? 耿磊:對于具體的事情來說,裁決的難度比較大。因為在車輛使用過程中沒有人監控,只能靠描述收集間接判斷。 有司法判定最好,爭議雙方都會心服口服,但現在國內尚沒有這方面管理。國外有一個缺陷數的評價,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即通過統計投訴的辦法,來間接判斷一款車在某一方面是否出現問題。 目前,國內沒有一個很明確的法律是專門針對車輛的,所以,這個方面的監管就很難覆蓋。 誰來裁定質量 《財經時報》:那么,如果汽車出現了質量問題,消費者應該如何去解決呢? 耿磊:不同的后果要用不同的方式來解決。 到法院往往是出現事故,或者是同過其他環節裁決不了的,大多數都是產生了嚴重后果的事故。 現在的問題裁決更多依靠省級的管理單位和地方單位。其實,各個城市都應該有一個針對產品質量缺陷問題的技術機構。專家委員會也好,仲裁委員會也好。大多數的事情應該由其解決,大的事故則可以司法解決。 《財經時報》:請您舉個例子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耿磊: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在一個汽車轉向機內,固定鎖緊螺母的銷子脫落了,這個問題很容易判斷,就是因此造成了事故。 但是,誰也不知道銷子是怎么固定的,什么時候掉的。由于該車的購買時間比較長,已經超過了保養期限,沒有人知道這個銷子是不是有人保養過,保養后是不是按照規定固定上緊,是不是出現過一些其他問題…… 這件事說明,鑒定和仲裁往往可以對質量問題和事故現象可以作出判斷,而對造成的原因卻很難判斷。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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