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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時丟了錢款法院判決航空公司不該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15:59 法制日報
本報上海3月20日電 通訊員李鴻光 記者劉建 旅客登機前在接受行李檢查后發現丟失錢款,航空公司應當賠償其損失嗎?今天,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旅客林先生的訴請不予支持。 2006年5月18日,葡萄牙籍華人林先生來到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國際、港澳臺辦票柜臺,辦理美國西北航NW026次航班(上海—東京)的登機手續。在進行開箱檢查時,安檢人員發現,在林先生的行李箱中有三個信封各裝有現金日幣100萬元,便告知其隨身攜帶的外幣數額超過了規定攜帶標準,超出部分不能被允許隨行李登機。最終,美國西北航同意林先生改簽四天后的航班另行前往東京。 當日,林先生回到住地時卻發現箱內100萬元日幣丟失,林先生隨即又向浦東機場當值的安檢人員求實。但安檢人員則表示,檢查時即已將裝有日幣的信封還給了林先生。 四天后,與機場安檢交涉無果的林先生退掉了機票,將美國西北航告上法庭。他在訴狀中稱,美國西北航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實際上掌控了自己的財物,負有對這種檢查作攝像監視、保證檢查的安全性與公正性,否則就是失職,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他要求判令美國西北航在對旅客行李任何檢查點必須無條件地設立攝像監視裝置;歸還日幣100萬元;賠償機票損失人民幣3500元。 美國西北航認為,自己只負責安檢,不負責現金能否出境,與林先生遺失100萬日幣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更何況林先生缺少相應證據證明短缺了這筆錢。若要在機場設置監視設施,林先生應向機場方面提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國西北航在對林先生托運行李作開箱檢查時,已特別設置了臨時區域,并將整個檢查過程置于旅客的近距離監督之下,履行了一定的保障旅客財產安全的義務。林先生認為在安檢中對方沒有將100萬元日幣歸還,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因整個安檢是在林先生監督之下進行的,從他提起行李到離開安檢場所,應視為其對安檢過程不持異議。林先生直至回到住所才發現錢款遺失,不能排除在他處遺失的可能。此外,林先生要求判令在任何檢查地點均要設立攝像監視裝置的訴請,不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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