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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爛尾地再次爛尾 廣州對開發商征閑置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5:30 南方日報
本報訊 (記者/張睿 實習生/彭偉瑜)廣州對防止新出讓的爛尾地“再次爛尾”又出新招。日前,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在約定日期內,已開發建設面積占總面積比例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的,將對其征收土地閑置費。 為了進一步促進開發商對爛尾樓的開發,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拆遷已結案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拆遷未結案的項目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月內動工開發,雖按照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并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都視為土地閑置,對其進行土地閑置費的征收。 另外,按規定,開發項目應該在各自的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凡延遲一日的,都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1‰支付違約金。 廣州市寒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韓世同經理說:“總體來說,這個規定表明政府督促步伐的加快,多了行政條款,加強了監督的力度。”他認為,如果拆遷項目已結案的,那么政府理應收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統計數據顯示,上世紀90年代,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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