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商務網訊:歐盟含氟氣體法規842/2006于2006年7月4日開始正式成為法律條例;于2007年7月4日開始正式生效。法規中涉及對象包含所有的HFC制冷劑,比如R134a、R407C和R410A。下面主要就該法規對英國制冷和空調行業的要求、影響進行簡要概述。
設備運營商
作為經營固定制冷設備或者空調系統的運營商,必須盡可能的防止制冷劑的泄漏和維修時的泄漏;并且要安排由獲得制冷劑工作認證的人員進行正確的制冷劑回收。如果您所經營的其他產品包括移動設備,那么在技術條件允許且成本較為合理的條件下,必須配備合格的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制冷劑的回收。
設備運營商必須保證只能由通過技術認證的合格人員進行制冷劑泄漏工作的檢查,并且制定合理的檢查時間表,定期進行。歐洲委員會將制定泄漏檢查標準。對于大型制冷系統,使用泄漏檢查系統進行檢查,且必須至少每年檢查一次。
對于制冷劑充裝量大于3公斤(如果氣密性較好的,也可能超過6公斤)的制冷設備,必須保存所有檢查記錄。對于制冷劑充裝量大于或等于30公斤的制冷設備,必須保存其特別詳細的記錄。
承包商
對于承包商,將會受到對于公司和人員的培訓和認證最低要求的影響。認證涉及到安裝,維修,服務,遏制和回收制冷劑等各方面。
最晚截至2008年7月4日,政府將根據歐盟的要求,建立各類培訓和認證的具體要求。這些具體要求細則應當與現存的、使用正在逐步替代的臭氧層破壞制冷劑(如R22等)的設備向結合。暫行的特別要求將在2007年7月4日至2008年7月4日之間根據培訓的最基本要求制定和實施。
所有的歐盟成員國必須建立報告制度,以盡可能獲取排放數據。且政府必須幫助承包商執行這些制度。這里必須指出的是,承包商必須在合理協議的基礎上,承擔部分設備運營商的責任。
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
生產商必須報告產量,預期申請量,市場投放量,回收量等等。進口經銷商(進口量大于1噸)必須報告進口數量或者市場投放量,預期申請量,回收量等等;出口經銷商(出口量大于1噸)必須報告出口的數量。
制造商
貨物、產品和設備上必須貼上標簽。標簽的形式還沒有確定。制冷劑的GWP信息在說明書上也必須明確標識。
經銷商
在歐盟,一次性容器和非密閉系統設備的已經被嚴禁。
從2009年7月4日,涉及制冷劑泄漏遏制和回收的公司,只有公司擁有合格的通過技術認證的制冷劑工作人員,才能夠進行含氟氣體的銷售。
審查
歐洲委員會將在2007年底進行要求細則的審查,并且在2008年底將被選重的部分進行立法,以拓展遏制要求至運輸制冷設備。歐洲委員會將在5年內報告要求規則的成效情況。如果相應的規則并沒有實際減少排放量的功效,更苛刻的規則將出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