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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業資金門檻確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11:29 中國民航新聞信息網
本報訊(記者李英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昨(14日)天發布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從即日起施行。這一規定對于經營通用航空的企業購買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做了最低要求。 這一規定明確,具有公務飛行、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購買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最低是5000萬元;具有包括陸上、海上石油服務及醫療救護、空中游覽等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購買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最低為2000萬元;具有航空攝影、空中廣告、空中巡查等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購買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最低為1000萬元;不包括航空器私用駕駛執照培訓項目的航空俱樂部,購買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最低為50萬元。 民航總局明確提出,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至少要具有在中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這一規定還特別強調,航空俱樂部不在城市市區、居民聚集區、重要工業生產和交通設施、人文古跡等地區上空開展各類飛行活動;應該與參加航空俱樂部飛行活動的人員就人身意外傷害賠償達成書面協議;未經監護人同意,航空俱樂部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參加航空俱樂部的飛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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