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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出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9:40 法制日報
本報北京2月7日訊 記者朱磊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出臺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辦法》要求,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辦法》強調,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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