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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商會鄭州內戰 對簿公堂方知身份非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2:00 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王勇 眼看就要過年了,溫州商人林智的心情依舊有些郁悶。 自從她2005年12月1日登上“鄭州市總商會溫州商會”(下稱“溫州商會”)第一把交椅之后,這位會長的日子就失去了往日的平靜—圍繞其會長資格合法與否、上臺還是下課這兩種訴求,溫州商會“朝”“野”雙方波瀾橫生,矛盾不斷加劇。 2007年1月9日,7位溫州商會元老為“倒林”,又將鄭州市民政局推上法庭。 溫商“內戰” 鄭州市總商會溫州商會創建于1999年8月3日。1999年至2005年,該會兩屆會長均由其創始人王招富擔任。2005年12月1日,該會進行會長換屆選舉,“地震”也由此爆發。 “導火索”是此次的選舉辦法—新會長由原來的35名副會長選舉產生,但眾多常務理事和理事們對此強烈反對—按照該會《章程》,會長應由理事會選舉。 讓他們疑竇叢生的還有大會的通知時機—當天上午10時,與會人員才接到通知。結果導致5名副會長缺席,一些身在外地的競選者無法報名,最后僅有一位侯選人林智與王招富PK。4名副會長當即要求中止選舉,擇日重選,但未被組織選舉的鄭州市工商聯(即鄭州市總商會)有關負責人采納。 此次選舉收到選票26張,林智以14票勝出。次日,鄭州市工商聯下發了關于林智的任職批復。 2005年12月2日,30多名理事中有25人聯名向鄭州市工商聯提出重選會長。21位副會長也聯名遞交材料,認為選舉不符合《章程》。但有關負責人稱“文件已經下發,這是沒法改變的事實”。 2006年1月16日,溫州商會內部矛盾再次升級。該會副會長、理事及會員50人召開“第三屆會長罷免大會”,并以高票同意“罷免”會長。 同年1月25日,部分副會長及理事以“鄭州市總商會溫州商會”名義,在河南某媒體刊發《聲明》,稱林智不再擔任第三屆會長。鄭州市總商會則于次日刊登《更正》,稱林是通過選舉、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合法會長。 其后,溫州商會易地辦公。喬遷宴會中,該會副會長、理事、會員等數十人趕至,矛盾雙方隨即發生“肢體沖突”……此后,十幾名副會長和20多名理事拒絕繳納會費。而溫州商會也以此為由,取消了這部分會員的資格。 幾經協商未果后,2007年新年伊始,該會董偉平、王招輝、趙建仁、沈巖明、盧慶中、夏賢成、吳朝羊7位元老狀告社團行政主管部門—鄭州市民政局,希望能通過法律,要求由其督導重選。 “非法組織”? 不過,對簿公堂,諸多當事人的感受卻是“哭笑不得”—溫州商會至今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竟是一個“非法組織”。 依據民政部《關于異地商會登記有關問題的意見》,“異地商會的登記工作應堅持‘登記在省,試點先行’的政策”,只有省級異地商會向省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才能得到批準登記,而省級以下的異地商會,民政部門不予登記。顯然,像溫州商會這樣的地市級異地商會難以取得合法身份。 而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社團必須經過登記,擁有合法身份后才能開展活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應依法予以取締。 在1月9日的庭審中,鄭州市工商聯稱“溫州商會是市工商聯批準成立的內部活動團體”。依據該市民政局意見,如果是內部活動團體,則不需要備案和登記,自然也不適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但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準后才可參加工商聯成為團體會員,而溫州商會顯然也不具備成為該市工商聯團體會員的資格。 本欲借助法律啟動罷免程序,結果發現為之牽掛的商會竟是“非法組織”;鄭州市工商聯將溫州商會吸收為團體會員,以主管單位的身份管理多年,孰料于法無據;鄭州市民政局作為社團行政主管部門,在“非法組織”活動7年之后才被訴“行政不作為”—7名原告、鄭州市工商聯、鄭州市民政局一同陷入了尷尬。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發展才是硬道理。”1月26日,溫州商會秘書長陳國剛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不愿意就合法與否問題“糾纏”。但他也坦陳,由于沒有法人資格,該會籌建“溫商擔保公司”、“溫州工業園”等“以商養會”的新政亦歷經波折。 《中國經濟周刊》從河南省有關部門獲悉,目前在該省通過登記的異地商會只有河南省浙江商會一家,但類似溫州商會的民間經濟組織已達7家。據全國工商聯會員部副部長馬君介紹,截至2006年6月,工商聯系統同業組織已達7588家,但僅有1/3通過注冊,其它皆以“地下活動”方式生存發展。 被忽視的“經濟部落” “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相應法規建設已經嚴重滯后。”1月26日,河南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楊鄭生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團登記前要經過其‘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但像婚慶、動漫、創意、休閑、咨詢這些新興行業,根本就沒有‘業務主管單位’;而異地商會以地域、人緣而非產業為入會條件,想找個‘婆婆’來管也很難。” 楊鄭生研究員還認為,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只注重社團組織的登記程序,而沒有相應的規范和發展等方面的內容,是法制建設的一大缺憾。 “民間經濟組織是在WTO基本原則框架下保護國內產業的最佳組織形式和實施渠道,也是應對新形勢下全球貿易摩擦的橋頭堡。”高盛管理顧問(鄭州)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梓恒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但現狀卻是行政力量在前,行業協會難有用武之地—這從商務部處理歐盟與我國關于整車和零配件進口的摩擦上可見一斑。 馮梓恒表示,國務院幾大部委為國家經濟安全計,近年來出臺了多項政策,而類似工作在國外大都由行業協會、商會來完成。根據“政府的承諾僅是政府的承諾,而不是企業的承諾”這一法理依據,行業協會、商會理應在保護我國經濟安全戰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面對經貿領域日益增多的國際糾紛,以及單純以行政力量應對貿易摩擦的捉襟見肘,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民間經濟組織方面,已經開始了大膽的探索與實踐。 2006年,上海市通過新成立機械、房地產等十大工業經濟聯合會,模糊了傳統的“業務主管單位”概念。盡管仍屬于“二元制”管理,但經十大工業經濟聯合會審查批準后,留給民政部門的“只是一個書面式的審查登記程序”。 廣東省則走得更遠。該省2006年2月出臺的《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明確提出了民間經濟組織“自愿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制、無行政業務主管部門”。專家認為,“三無”原則符合國際慣例,創建了對行業協會、商會實行“一元制”管理的基礎,堪稱重大突破。 “鑒于行業協會對市場經濟與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作用,特別是行業組織于政府、企業的重要性,應當有一部基本法而不是專門法。”楊鄭生研究員說,“化解溫州商會之類的尷尬,還有賴于盡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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