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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快遞信件專營的法律性不容置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01:37 中國經濟周刊

  文/中國通信學會學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顧聯瑜

  一段時間以來,關于快遞信件專營的法律條款受到了國外和國內一些快遞企業的攻擊。雖然聲勢造得不小,但可惜到目前為止,這些言論都是似是而非,沒有什么說服力,在理論上站不住腳。為了澄清這些錯誤言論所造成的認識混亂,保衛國家法律的尊嚴,有必要對快遞信件專營法律的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實施原則等進行詳細的理論闡述,以正社會視聽。

  快遞信件不是普遍服務就不應該專營嗎?

  有一種反專營言論提出:快遞信件不屬于普遍服務,所以不應該專營。這是沒有弄清楚實行專營的目的,把專營與普遍服務混為一談的錯誤觀點。

  普遍服務并不是實行專營的必要條件。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有多項,除信件寄遞外,還有其他函件如出版物寄遞以及包裹寄遞、郵政匯票等業務。法律規定只對信件寄遞實行專營,其它普遍服務業務并沒有專營。可見信件寄遞之所以實行專營,主要不在于普遍服務,而是由信件的通信性質所決定。

  信件寄遞具有特定收受對象和排他性的特點,其內容對于非特定收受對象有保密的要求,包括

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因此承擔信件寄遞的首要責任是切實保障用戶的通信秘密和通信安全,這是一項政治責任,不適于市場競爭的機制。由國家郵政單獨承擔實行專營的道理即在于此。

  快遞信件是信件寄遞業務中速度較快的一個品種,其通信性質與普通信件完全相同,區別僅在于速度。不能因為是快遞,就可以不保障其通信秘密和通信安全了。因此,快遞信件作為信件寄遞的一個品種同樣實行專營是理所當然的,不涉及是否普遍服務的問題。

  這一點,在政府有關文件中也可以得到驗證。國務院關于

郵政體制改革方案中有一條:“強化安全保障機制”,要求“切實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此條強調了“維護信件寄遞業務專營權,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可見專營是為了保障通信安全。同時,國家安全部門對此的態度也十分明確,主張所有信件的寄遞都應由郵政專營。

  民營快遞不允許經營信件寄遞就無法生存了嗎?

  還有一種論調為民營快遞叫屈,稱如確定××克以下的快遞信件為專營,則“將使90%的民營快遞企業屬于非法經營而無法生存”,還說會影響“社會穩定”云云。這是一種極具煽動性的危險言論。

  眾所周知,我國在1986年就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下稱“《郵政法》”),明確規定信件寄遞由郵政專營。該法一直到現在都在執行,也就是說,現在民營快遞企業經營信件寄遞即屬于100%非法,而不是將來90%非法的問題。上述言論明目張膽地否定現行《郵政法》的存在,嚴重混淆了是非、顛倒了黑白。

  至于民營快遞的“生存”問題,不能離開法治去空談。民營經濟需要扶植,但民營企業應該依法經營,而不是依靠非法經營去獲得“生存”。事實上,正是考慮到了民營快遞的情況,政府有關部門準備對現行法律有關信件專營的規定作適當放開,即對快遞信件按重量界定專營范圍,使民營快遞企業可以經營××克以上的快遞信件寄遞業務,當然這需要經過申請批準手續和接受監管。這一修法的設想無疑比現行《郵政法》的規定是放寬了,給民營快遞企業提供了一塊“合法經營”的空間。

  再進一步分析,“快遞”和“信件快遞”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目前市場上所稱的“快遞”和“快遞企業”均是指物品快遞,屬于貨運范疇。這一點幾家跨國快遞公司自己也是認賬的,而且他們進入我國市場,也是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身份獲得準入許可的。國內民營快遞也同樣,其經營范圍是“物品快遞”,而非“信件快遞”。因此,只要具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經營“物品快遞”,民營快遞企業就有了“生存”的條件,決不會因為不允許非法經營“信件快遞”就“無法生存”了。

  部門規章可以推翻國家法律的規定嗎?

  有人為了反對快遞信件專營,找到了一個自以為很有力的依據,即1995年由政府某部門發布的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的規定(“5號令”),其中有國際貨代企業可以經營“國際快遞,私人信函除外”的文字。于是他們就以為,非郵政的貨運代理企業可以經營除私人信函以外的所有快遞信件的寄遞。

  但這是十分荒謬的邏輯。

  其一,某個政府部門的“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其地位低于國家法律和政府法規,不允許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所謂“5號令”中關于信函的內容顯然與《郵政法》關于信件專營的條款相抵觸,因此該內容不能成立也不應該被執行。

  其二,《郵政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有關郵政工作的法律,《郵政法》規定“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因此,一個不是主管郵政工作的政府部門是無權對信件專營問題作出任何補充“規定”的。所謂的“5號令”提出“私人信函除外”,是侵犯了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權力。

  其三,有人抓住《郵政法》關于信件專營條款中的一句“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來做文章,認為所謂的“5號令”即屬于國務院的“另有規定”,這在理論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國務院在1990年11月12日發布了由國務院總理簽發的國務院第65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這才是真正的國務院規定。在《細則》中,涉及信件專營的內容是規范了信函的定義:“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根本沒有提到什么“私人信函”的概念,也沒有對信函作快遞慢遞的區分。《細則》屬于行政法規,具有行政執法效力,而所謂“5號令”是出自某政府部門,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其中“私人信函除外”的內容與國務院第65號令相抵觸,就說不通了。

  如果說確有需要對《細則》的某些內容進行補充或解釋,國務院也已有明確的授權。《細則》在關于信函定義的第四條中規定:“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以及第六十三條:“郵電部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規章”;第六十四條:“本細則由郵電部負責解釋”。根本不需要其他政府部門來代替郵電部做什么規定或解釋。

  快遞信件實行專營就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了嗎?

  有一種論調說,如果快遞信件實行××克以下專營,就是剝奪了消費者××克以下信件寄遞的選擇權。這是一種貌似維護消費者權益,實則追逐企業私利的言論。

  眾所周知,消費者購物之所以要選擇,是希望買到質量好、價格合理的商品。而信件寄遞是一種特殊的無形商品,它與消費者之間不是一般的買賣關系,而是由信件寄遞部門承擔保障消費者通信秘密和通信安全的責任,這是一項法律賦予的屬于政府的職責,不可能通過市場競爭來達到保障的目的。

  對于一般商品,消費者的選擇是可逆的,挑得不好可以再挑甚至退換。而信件寄遞這一特殊商品,如果挑得不對則損失無法挽回。不少消費者曾遇到過民營快遞丟失或快遞變慢遞的尷尬,但他們所不知道的是,一些民營快遞收了寄往外地的信件后,是派人坐火車送去的。還有的民營快遞企業就在地鐵車站席地交換快遞信件。這讓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怎么能夠放心?所謂“選擇權”不過是一句空話。

  經營信件寄遞,不管快信慢信,要求做到安全保密是要有條件的。現在只有國家郵政具有覆蓋全國的通信網絡,有嚴密的交接手續制度保證“萬無一失”,其他民營的、跨國的都不具備這樣的條件。近年來

高考錄取通知書的寄送都交由郵政特快專遞負責,因為關系重大,必須百分之百保證安全送到。假若這也允許“選擇”,有哪一個地方的教育部門敢于放心地“選擇”一家民營快遞企業去投遞?

  “選擇權”是好的,但在信件寄遞這件事情上,政府負責不是比消費者盲目“選擇”更好嗎?消費者的權益更能得到切實保障,再去空談“選擇權”又有什么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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