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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之爭終審維持原判 上海星巴克被判更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5:11 新華網(wǎng)
新華網(wǎng)上海1月5日電(記者楊金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星巴克”商標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上海星巴克擅用美國星巴克商標屬侵權行為,應變更企業(yè)名稱,不能再使用“星巴克”字號。 2003年,美國星源公司和上海統(tǒng)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在企業(yè)名稱和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與“星巴克”、“STARBUCKS”文字及圖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上海一中院審理查明,原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國注冊成立、并在美國及世界范圍內從事咖啡零售業(yè)務的公司,于1996年、1999年分別將“STARBUCKS”文字標志、“STARBUCKS”文字及圖形標志、“星巴克”文字標志在內地進行了商標注冊,并通過各類媒體、促銷和公益活動對“STARBUCKS”商標、“星巴克”商標等進行了長時間的廣泛宣傳,故認定“STARBUCKS”商標、“星巴克”商標為馳名商標。2000年3月,星源公司與其在美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SBI公司及統(tǒng)一星巴克三方共同簽訂一份商標許可協(xié)議,規(guī)定統(tǒng)一星巴克可以使用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其后,統(tǒng)一星巴克陸續(xù)在上海、杭州、南京等地開設星巴克咖啡連鎖店以擴大經(jīng)營,并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星巴克”商標、“STARBUCKS”商標和“STARBUCKS”文字 及圖形商標。 而成立于2000年3月的被告上海星巴克公司及該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將“星巴克”作為企業(yè)名稱,并在玻璃窗、立牌、收銀條、定額發(fā)票、咖啡店個人名片等經(jīng)營場所及其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文字及圖形標志。 法院將兩被告的“Starbuck”文字、“咖啡杯圖案”與兩原告的“STARBUCKS”商標文字、“美人魚商標”進行比較和觀察,認為均整體相似,考慮“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因素,應認定兩被告構成對“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的近似。由此,法院認為,被告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具有主觀惡意。由此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等馳名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對星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上海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標使用權、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yè)名稱,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一審判決后,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關于本案馳名商標的認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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