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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盤剝供應商的時代結束了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03:00 中國經濟周刊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宋雪蓮/北京報道 就像眾多供應商們所期待的那樣,11月15日,由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等五部委聯合頒布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開始實施。 《辦法》的實施,讓積怨頗深的零—供關系終于得到了政府層面上的破題之道;因“進場費”、“過節費”、“無條件返利”等所引發的“零售商盤剝供應商”的抱怨有望得到終結;而代表供應商利益的行業協會也將擁有更大權力,其權力之大甚至有望超過相關政府部門。 不過,說來有點奇怪,從目前反應看,對于《辦法》的出臺和實施,供應商在迎來地位提高的些許喜悅之后,心情仍有一些復雜:大多供應商仍在觀望。而眾多供應商行業協會卻感受到了更為“單純”的快樂:山西省代理商協會已經在籌劃一場針對《辦法》出臺的大型公益活動了。 代理商協會有了更大權力 11月6日,商務部等五部門在北京召開《辦法》新聞發布會,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就《辦法》的立法目的、背景及主要內容等作了介紹。 黃海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今后,國內行業協會“行規”的約束力將更加廣泛,政府也將動員社會力量對違法者實施監督。 他說,此次《辦法》專門提出,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信用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零售商、供應商的信用狀況,引導零售商、供應商加強自律,合法經營。鼓勵行業協會建立零售商貨款結算風險預警機制,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數額較大、期限較長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商務主管部門,并提示相關的供應商。 “這使得行業協會的工作比以前更加具體了。” 山西省代理商協會秘書長孫國強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 孫國強表示,《辦法》出臺意味著在對待零—供關系上“國家機關第一次把更多的權力交給了行業協會。而依靠行業協會,也已經成為供應商抵制零售商盤剝的一種有效途徑。”他說,隨著辦法實施的日益臨近,供應商們已經切切實實地感受到了地位的提高。 孫國強認為,隨著零售商日趨組織化、規模化發展,其在雙邊關系中的強勢地位日漸提高,批發、代理、廠家等供應商逐漸失去了與之抗衡的實力。因此,一個《辦法》出臺,雖然給供應商帶來了希望,但是,單憑供應商單打獨斗還是不能取得良好效果。 “事實上,歷來都有個別供應商不滿所謂的‘盤剝’,向有關部門舉報。但只要哪家供應商這樣做,他肯定會被所有的零售商列入“黑名單”,他以后再想在這個圈子里生存,就非常難了。”合肥供貨商協會秘書長余超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即使《辦法》已經出臺并且開始實施,供應商也不敢公開和零售商作對。 《辦法》最大受益者 ——供應商仍在觀望 從《辦法》內容看,供應商應該是最大受益者,但奇怪的是,大部分供應商并不積極,仍在觀望。 記者曾試圖采訪一位重慶供應商——他被拖欠了大量貨款追討無果。但即使如此,他還是回絕了記者的采訪。 由于供應商需要長期和零售商合作做生意,具有很強的連貫性,而不是一錘子買賣,供應商如將糾紛直接訴諸于法律,這無異于與零售商決裂,斷絕以后的生意。“但是有些工作是行業協會可以做的。”孫國強說,“行業協會對零供雙方的合作過程相當熟悉和精通,行業協會可以出面代理供應商和零售商進行談判而不用害怕受到什么制裁。” “如果協會聯合四分之一的供應商和零售商談判,零售商就會非常頭疼。”余超也表示。 孫國強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目前,他們已經開始和山西當地的各大零售商進行談判,希望能夠有零售商站出來按照《辦法》提出的要求減免各種不合理的進場費。“但是,現在的零售商還處在觀望和抵觸階段,還沒有人主動接我們拋出的‘球’,只是答應要研究研究《辦法》。” 余超也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截止到目前,他們已經接到一些供應商的投訴:這些供應商在和某一中國500強企業的零售商簽訂下一年合同時,《辦法》禁止的供應商所要交納的進場費雖然不再由合同上標明,但是總額卻幾乎沒有變化——被以各種形式轉嫁到其他方面了。 零-供矛盾或將長期存在 種種跡象表明,即使《辦法》出臺,供應商和零售商也“絕對談不上可以平等對話。”合肥市供貨商協會秘書長余超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無論是各種“進場費”、“過節費”,還是“無條件返利”,都已經成為零售商利潤的重要來源。如果上述費用全部取消,零售商將只有“進銷差價”這一種利潤來源,對零售商來說,絕對難以接受。 “零供矛盾由來已久,”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表示,“競爭性的市場交易本來要由零供雙方自由約定,但是,目前卻受很多外力的影響,比如商品嚴重同質,且供大于求的狀況長期存在,導致了不平衡和不平等的狀況也將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長期存在。” 不可否認,目前零售商相對于供應商而言,整體上處于強勢地位,這種強勢地位主要體現在:存貨風險主要由供應商承擔,通過收取“通道費”提高盈利穩定性,占用供應商的資金用于自身的快速擴張。在市場供過于求的大格局下,擁有稀缺渠道資源的零售商,其議價能力當然會優于具有超額供給能力的供應商,這是市場無形之手所帶來的必然結果。 “而《辦法》雖然封殺了原先名目繁多的各種費用,如店慶費等。但零售商們并非毫無辦法。”余超介紹說,“一可以轉嫁,二可以新設費用。因為各種費用可以通過種種談判手段轉變成返點提高、返利期限縮短、新設管理費用、提高進店費、為各個不同地點的貨架標立‘上架費’、出庫運輸費等等。比如,最近某家零售商已經把條碼費從每個500元增加到了2000元,總體進場費用并不減少。” 黃海表示,《辦法》雖然對零售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但是目的是規范一種市場,出發點是保護合理。因為也有一些供應商憑借商品的市場占有率優勢,強制搭售商品、限制零售商銷售其它供應商商品。 孫國強則認為,供應商應該聯合起來,利用物流配送、傭金代理形成規模化的競爭力,并且建立供應商的品牌,提高供應商的市場地位,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其弱勢地位,真正實現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公平交易。 《辦法》執行力有待考驗 事實上,零售商給供應商帶來的無盡“痛苦與折磨”,也促進了供應商創新能、研發、生產、營銷等能力的快速提高,加快了上游供應商優勝劣汰。從這個意義上看,在優勝劣汰沒有發展到一定程度,上游仍處于超額供給、市場供求關系大格局沒有改變的前提下,零售商的強勢議價能力不會動搖,只不過在行政力量的沖擊下,會以另外一種頑強的生命狀態體現而已。 “《辦法》本身是要促進零供雙方的公平交易行為,并使之有法可依。”國家發改委價檢司副司長張滿英說,此舉明確了政府部門對零供關系的態度和希望:公平交易,應當是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市場交易。目前的零供市場格局已經形成,政府不會強行介入市場,制定該法規是為了使供應商能在一個相對公平的交易環境中來和零售商協商,畢竟,零供雙方才是交易的主體。 而《辦法》的執行力則有待在實踐中接受考驗,余超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目前以他們和零售商接觸的情況來看,一些大型零售企業“膽子要大一些”,進場費已經開始轉嫁。比如合肥某大型超市上周即威迫供貨商續簽合同,而且要給定額返利一至七萬。另外,《辦法》在下到地方以后能不能得到地方的有力執行也是他的最大擔憂。目前,《辦法》的詳細文件他還沒有看到——他向有關部門索要,但被告之還沒有傳達到地方。“但愿這不是地方職能部門的推辭。”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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