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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零售商應調整類金融模式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1:33 深圳特區報
不能依靠銀行貸款和供貨商貨款作為企業資金來源 【本報北京6日電】(深圳報業集團駐京記者 李萍)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及工商總局五部委今天舉辦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上,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強調,《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實施后,零售商應當調整經營中慣用的“類金融模式”,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擴張,不能依靠銀行貸款以及供貨商的貨款作為企業的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大部分零售商采取的經營模式類似于“類金融”模式,即延期3-4個月支付上游供應商貨款,并通過開設新店向銀行貸款,通過占用這些流動資金用作規模擴張以及其他領域的投資。《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與供應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后60天。而目前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的支付期限一般在75天至120天之間。 零售商延長支付貨款期限的行為,已屢次導致了商業危機的出現。以10月23日開審的普爾斯馬特連鎖超市案為例,該超市拖欠供應商的貨款達20多億元,這還不包括拖欠銀行的10多億元貸款。黃海分析,“雖然有些零售企業會因為《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的出臺出現資金危機,然而從長遠發展和構建和諧的商業環境的目的來看,零售企業必須對這種經營模式進行調整。” 黃海強調,商務部從來沒有賦予外資零售企業的超國民待遇,一直在為本土零售企業創造寬松的發展環境,如外資零售商開設分店,須經當地有關部門的商業網點審查,必須出示企業資本金以表明適應生產經營的需要,而對于內資零售商就沒有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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