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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佳商標遭侵權獲賠 請求確認馳名商標遭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 18:30 新華網
新華網重慶10月26日電 (記者 朱薇)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宗商標權糾紛案,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因其商標在重慶遭侵權獲得賠償,但其要求法院確認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在庭審中,深圳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新一佳)訴稱,其享有“新一佳”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A·Best”英文商標三個商標專用權,并對其商標在全國十幾個省市區進行了宣傳,在60多家直營店使用,3個注冊商標在國內已有相當的知名度。重慶新一佳百貨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新一佳)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新一佳”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在其商場經營中突出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原告的商譽。此外,重慶科華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科華)明知被告重慶新一佳的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還將以深圳新一佳名義進行大肆宣傳的中華廣場負一樓至負三樓出租給重慶新一佳作為超市經營,并將中華廣場外墻上印有新一佳文字的廣告牌位提供給重慶新一佳使用,重慶科華的行為對重慶新一佳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實質性幫助,構成共同侵權。 深圳的新一佳超市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新一佳”商標為馳名商標;二被告在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重慶新一佳立即停止以“新一佳”文字作為其公司字號,并停止在商場經營中使用該字號,并責令其辦理相關工商變更手續;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重慶新一佳及重慶科華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了該案。 法院審理認為,深圳新一佳提交的系列證據,僅證明了其確實使用了第995618號“新一佳”文字注冊商標進行過宣傳工作,但仍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達到廣為知曉的程度及是否享有較高聲譽,即仍不足以反映出該商標已達到馳名的程度。所以駁回請求確認馳名商標的訴請。此外,被告將他人在先商標用于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該在先商標持有的顯著性和公眾識別性有削弱的危險,從而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產生混淆,對商標使用人和字號企業產生誤認,屬于損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的行為。該行為既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又構成不正當競爭,重慶新一佳對其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重慶新一佳立即停止以“新一佳”文字作為其公司字號,并于此判決生效后30日內到公司登記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該公司字號變更手續,在《重慶晚報》上登報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深圳新一佳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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