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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整治工商關系 連鎖賣場反應激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 16:26 經濟觀察報
本報見習記者 石磊 北京報道 10月15日,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五部委聯合頒布了《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零售商和供應商在進貨交易時的諸多細節進行了規范,希望緩和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緊張關系,適當保護供應商利益,改變當前工商關系中供應商受渠道商“壓榨”的局面。 《辦法》中規定,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或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未取得供應商的同意,不得隨意征收促銷費、進場費、高于成本的條碼費等;供應商和零售商銷售合同中必須明確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辦法》將于11月15日正式執行。對此,供應商和渠道商反應不一。 “工商關系中的矛盾焦點是在發生變化的,2004年的進場費問題經過一段時間的雙方協商妥協,形成了新的行規,《辦法》中關于進場費問題的規定是對良好的已有的行業慣例的一種鞏固和強化,對新的行業內矛盾焦點解決提供了指引!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秘書長裴亮告訴本報,《辦法》的出臺無疑具有積極意義,是對供應商、零售商雙方行為的約束和規范。 落實細節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2004年進行的供應商問卷調查顯示,零售企業向供應商強加的高額進場費是雙方的矛盾焦點所在,而2005年的調查結果顯示,賬期長已經超過了進場費因素,排到工商關系矛盾的首位。 廈華電子新聞發言人魏自力對《辦法》的出臺表示了歡迎:“我們非常希望供應商與渠道商之間建立平等、互利、共贏的關系,但是當前渠道商對供應商攤派的各種進場費、條碼費、節慶費、店慶費,讓供應商苦不堪言!彼J為《辦法》如果被供應商和零售商認真執行的話,對廈華的意義會很大,但是擔心可能比較難執行,“涉及到零售商的利益,又主要是靠零售商自己執行,所以執行起來可能有難度。比如進場費的問題,恐怕不是政府一個條例辦法的出臺,就能夠解決的!蔽鹤粤⑦M場費的問題歸結于中國家電賣場中獨特的產品陳列方式。 據了解,在國外家電賣場,家電產品都是按照規格進行陳列,而不是像國內家電賣場這樣按照品牌陳列。“賣場中總有好地段和差地段,知名品牌想進好地段就得交錢,如果取消了進場費,改而讓廠家之間競標黃金地段,恐怕費用還更高,換個名目,就可能規避《辦法》中的規定!彼,他們希望《辦法》在正式執行中增加更多的細節,讓供應商利益的保護能真正落到實處。 國美態度 對于新出臺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家電連鎖巨鱷國美電器很快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傲闶凵毯凸⿷檀酵鳊X寒,雙方公平交易、誠信經營是一種互利,國美舉雙手贊成《辦法》的出臺。”國美電器新聞發言人何陽青表示。 今年3月底,國美、蘇寧、永樂、大中等家電連鎖巨頭召開家電論壇時,國美老總黃光裕、蘇寧總裁孫為民還言之鑿鑿地表示,進場費是家電流通企業利潤的一部分,會堅持收下去!拔覀冏⒁獾搅恕掇k法》關于進場費的細節規定是,進場費要在雙方自愿協議的前提下進行,只要不是違背合同的單方面行為,《辦法》本身是許可的!焙侮柷啾硎尽 他認為國美近年來與廠商關系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國美在強化與上游供應商信息系統的改造,希望實現庫存與上游廠商之間的對接,優化供應鏈,從而提升盈利空間!皣烙幸粋龐大的會員庫,這個資料庫我們是免費向上游廠商開放的,通過這個數據庫,廠商的研發部門可以更加有效地掌握消費者喜好,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發!焙侮柷啾硎,《辦法》中規定的很多環節,國美目前都已經做到了,甚至比《辦法》中的規定還嚴格,“這個《辦法》主要是針對中小零售商,國美本來擔心他們不守行規,做出一些傷害行業利益的事情,現在有了這個《辦法》,對他們規范了,對我們大零售企業的發展也是好事!彼硎尽 渠道霸權 百思買中國市場營銷總監王穎對本報表示,百思買中國已經拿到了《辦法》,最近幾天正在開會研討有關情況!拔逍乾F在還是獨立運營的,百思買未來開店,肯定會遵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因此,我們都在認真學習這份文件! 長期關注家電行業的專家羅清啟對《辦法》的出臺也有自己的看法。“進場費、渠道占用供應商資金等行業頑疾是一種市場行為,《辦法》用行政手段來約束市場行為,雖然本意是好的,但是未必能見效。”他認為,渠道的強勢源于渠道的競爭不充分和稀缺,不從本質上改變渠道競爭不充分的問題,工商關系矛盾就不能根本解決。 “供應商成千上萬,進入的門檻很低,而渠道商進入門檻高,人數少,這就導致了供應商在面對渠道時可以選擇的權力很小。如果賣場比供應商還多,那所謂的渠道霸權早就不存在了。”羅清啟說。他認為,政府頒布《辦法》就表明政府已經在關注這個行業,在探索解決行業矛盾的辦法,也許這個方案只是政府整治工商關系的第一步,“調控也是有過程的,出臺辦法不管是不是一步到位地解決了問題,都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相關鏈接 《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款 第十五條 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事先征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供應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 第二十五條 零售商以購銷方式銷售商品的,對供應商所供日配商品,應當在收貨后10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對快速消費品,應當在收貨后45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對其 他商品,雙方可以約定支付貨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長于收貨后75日;雙方對支付貨款期限約定不明的,零售商應當在收貨后45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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