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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采購應淡化廠商授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7:46 中國財經報
張棟天/文 在政府采購貨物類采購活動中,由“授權證書”引發的爭論,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有的把“授權證書”作為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的資格條件之一,有的把有“授權證書”作為供應商投標有效性的情形之一,也有把“授權證書”作為貨物驗收時重要證明文件之一的。前兩種情況若供應商搞不到授權就無法投標,后一種情況若供應商拿不到授權則無法通過驗收,盡管時間先后有別,但強調“授權證書”的重要性如出一轍。 采購人強調授權的理由是為了保證質量,其實明眼人都知道,設備的質量并不是靠“授權證書”來保障的。服務器和交換機產品不是均有合格證、條形碼、裝箱單、強制認證標識等隨機材料嗎?因此,“授權證書”根本無法保證“原裝原配”。相反地,供應商會以授權為掩護大搞拼湊組裝甚至翻新,“水貨”也可能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 把“授權證書”作為供應商投標的“前置條件”,最高興的莫過于制造商,使原本應是公平競爭的招投標活動成為制造商可控制的“有限競爭”。制造商僅授權給有限幾家經銷商。其它供應商都得不到授權,于是陪標、串標、抬標行為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如不加以制止,政府采購勢必跌入預設的“圈套”。 在指定品牌和有限品牌的招標采購中,“授權證書”對公平競爭的破壞力更大。從表象上看,實質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微乎其微。從實質上看,采購人將因“價格保護”付出更多的代價。取消“授權證書”,盡管能夠實現公平競爭,但是制造商和其授權的經銷商就不樂意了,一旦“圈外”的經銷商中標,制造商便會重重設卡,找麻煩,中標供應商“騎虎難下”:若無故棄標,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若簽了合同,履約時又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廠商授權可否作為無效投標?”雖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只要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要求的供應商均有權參與政府采購。要求生產廠家出具授權書的做法,實質上是保護了制造商對貨物和價格的壟斷,不利于公平競爭。而“授權證書”本質就是不合理的特殊資格條件,很多串通投標行為就是因“授權證書”而引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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