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查詢:

如何解決制度與現實的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7:45 中國財經報

  由一次汽車招標引出的感想

  侯傳華/文

  《政府采購法》的出臺,使政府采購有法可依,為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于政府采購內容復雜,過程千差萬別,制度與現實經常出現碰撞現象。如何正確合理地處理這些問題,對于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發揮政府采購應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日前,筆者參加了一次汽車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過程如下:某單位采購某品牌轎車53輛,指定型號,采用詢價方式采購,前期采購程序完成后如期開標,共有3家供應商投標報價。A供應商報價每輛9.13萬元,合計483.89萬元;B供應商報價每輛9.18萬元,合計486.54萬元;C供應商報價每輛9.18萬元,合計486.54萬元。

  從報價情況來看,價格低者中標。但評審小組審閱三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時,發現:A供應商雖然報價最低,但沒有任何贈送和服務;B供應商在報價的備注中承諾每輛車配備3800元汽油;C供應商承諾免費為采購單位進行車體噴繪。該采購單位公務用車需統一噴繪,每輛車噴繪價格800元左右,但在采購文件中未做要求。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應當確定A為成交供應商。但是按照B供應商的報價和承諾,每輛車可節省3300元,合計17.49萬元。

  這里有一個問題,為防止供應商之間的相互競爭壓價,各汽車生產廠家都給自己的代理商一個最低限價,超過限價重重處罰。所以供應商不敢明報,只好在贈送上下功夫。當出現價格相同的情況,該按照哪個標準評審呢?贈送的項目能否作為評審依據?如作為評審依據,是否違反有關規定,特別是反商業賄賂的有關規定呢?

  筆者查閱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頒布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賬;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賬。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筆者理解為,如果能明示,且雙方都據實入賬,就不算贈送,就不能列為商業賄賂行為。那么本案例的焦點問題就轉變為:B供應商能否從總價款中扣除所給優惠,或者在收到車款之后返回優惠額,而且雙方都能據實入賬。按照財務管理相關規定,銷售折扣可以在一張發票上體現,即同一張發票上用紅筆記賬“銷售折扣”。也可以在下一個記賬周期,從稅務機關開出紅色“銷售折扣”記賬聯。這樣,雙方都能入賬。但第一種方式,供應商肯定怕受生產廠商的處罰而不敢用。或者,從財政的角度來看,解決這個問題,不妨設立一個“政府采購節余”賬戶,來收納所有政府采購項目節約的資金。

  在此,筆者拋磚引玉,提出以下問題:當供應商出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采取了對經銷商限價、特批某個經銷商報稍低價格等措施的時候,壓制了競爭行為,削弱了政府采購制度的節約效應,監管部門是否應該相應地采取一些措施?遇到這種情況,生產廠商和供應商的行為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希望與大家共同探討和交流。

  (作者單位:青島市財政局)

發表評論 _COUNT_條
愛問(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