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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組稱我國應該考慮開征能源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16:42 中國財經報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鼓勵節能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研究》課題組認為

  姚長輝

  本報訊 “從長遠看,我國應當根據節能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專題稅制改革的進程,適時考慮研究設計規范的能源稅制度。通過健全的能源稅制及其相應的政策,逐步替代目前零散、有限的節能稅收政策措施。”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鼓勵節能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研究》課題組日前撰文得出上述結論。

  該課題組認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能源產品征稅已經成為通用的做法。能源稅作為一種行為稅,調控能力較強,調控手段靈活,調控方式直接,調控效果明顯,是政府節能政策的有力工具。特別是這一稅種的調控目標單一,在整個稅制中的縱向和橫向聯系相對簡單,大大減少了增值稅、所得稅等稅種優惠政策運用中的負面因素,因而政策成本更低。

  據了解,能源稅是對化石燃料中的能量征稅,通過征收能源稅,必將增加高能耗(主要是化石燃料)產品和對環境有害的產品的價格上漲,從而引起此類產品的消費量下降,最終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費的目的。進而還能達到因減少使用化石燃料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

  從近期來講,“運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高效節能的生產和使用,是節能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該課題組認為,近期若出臺企業所得稅節能優惠政策應主要注重高效節能產品的生產和使用環節。具體政策措施上,可以考慮對生產環節實行直接優惠,即對生產高效節能產品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對購買(使用)高效節能產品的企業實行所得稅投資抵免優惠,即對企業購買高效節能產品的支出按一定比例(15%或30%)抵免應繳納的所得稅額。

  該課題組認為,除了抓住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機會盡快推出所得稅優惠政策,近期還可以考慮從如下幾個方面探討政府促進節能工作的其他稅收政策:

  增值稅優惠。對生產最終節能產品的企業,可以實行一定期限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免征或減征政策。退還增值稅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一定比例,視國家財力所能承受的范圍以及節能產品在國內和國際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而定。基于增值稅的中性特征,其優惠范圍不宜過多過濫,并且要嚴格區別劃分優惠時限。

  關稅政策以及

出口退稅政策。關稅政策主要體現在對進口的節能產品以及生產節能產品的先進技術、設備等方面,凡國內不能生產又是節能產品生產所急需的,實行零關稅政策;對于國內能夠生產但是生產不能滿足需求的,實行一定期限的低關稅政策;對于國內也能夠生產但是在質量品種方面與國外產品、設備有一定差距的,減免一定期限的進口關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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