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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建議書建議調查牙防組 敲問題認證警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 11:22 中國青年報
實習生 邢佰英 本報記者 王亦君 “司法建議書的發出,說明法院認為牙防組的認證行為是違法的。”近日,曾經狀告全國牙防組和衛生部的法學博士李剛的代理人、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娟對本報記者表示,法院的這一行為等于是給了全國眾多消費者一個交待。 8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分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衛生部發出了兩份司法建議書,建議兩部門對全國牙防組的認證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相應處罰。 7月14日,李剛狀告全國牙防組、衛生部、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和超市,要求法院確認該認證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被朝陽法院裁定駁回。但李剛表示,起訴雖被駁回,但司法建議書已發出,自己的初衷已經實現。 違法認證背后是監管缺失 2003年1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9條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才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條例57條中有嚴格的處罰規定,對該類機構應予以取締,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正是據此給國家認監委發出了司法建議。 對此,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認為,處理牙防組的違法認證行為,并不是無法可依。 據了解,目前全國共有110家認證機構獲得國家認監委正式授權,而牙防組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均不在此列,這意味著二者從一開始就沒有獲得認證“許可證”。法院向衛生部發出司法建議書,就是建議衛生部加強對全國牙防組業務活動的監管,并對牙防組的違法認證行為展開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錦光教授認為,衛生部對牙防組的認證行為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國家認監委作為一個專門的監督機關,沒有發現牙防組的違法認證活動,與其應承擔的監管責任相距甚遠。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專家組織對牙齒保護進行專門研究,是有意義的,但問題是它違反了法律規定。“一個不具有認證資格的組織,竟然進行了十多年的認證,可見我國對于認證認可的管理到了多么混亂的地步。” 50萬元罰款能否扼制違法認證? 據媒體報道,全國牙防組曾對多個品牌的牙膏、口香糖等產品進行認證,接受牙防組認證的廠商要向牙防組繳納一定數量的“自愿”贊助費,其中寶潔公司的贊助費達1000萬元之巨,部分廠商明知牙防組沒有認證資質,依然在產品廣告中使用牙防組認證的字樣。 司法建議書建議對違法認證的牙防組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能否做到殺一儆百? 胡錦光教授認為,消費者對認證要有客觀認識,國家對牙膏的生產標準有規定,即使沒有接受某個機構的認證,我們所使用的產品也應該是符合國家標準的。但消費者愿意購買經過認證的產品,是因為他們認為認證機構有公信力,經過認證的產品質量有保證。 據了解,我國的《廣告法》對于企業發布廣告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但是卻難以防止企業利用有關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的公信力推廣產品,這也是一些企業千方百計獲取政府的各種審批、認證和獎勵的原因。 李軒認為,由于消費者迷信官方組織或權威部門的影響力,一些認證組織受利益驅動,打著引導或服務消費者的旗號從事有目的的贏利行為,消費者容易喪失警惕,如果不是偶然事件讓消費者看到真相,人們可能會被長期蒙蔽。 “一方面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力度,嚴厲查處權力尋租等舞弊事件,一方面認證機構自身也要嚴格依法自律。”李軒認為,具有社會公信力的認證機構所發布的信息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有重要影響,因此一旦出現牙防組這樣以高收費為目的的認證機構,將在很大程度上擾亂認證市場。 對于商品檢測和認證機構,法律明確規定了其獨立性,即除了認證檢測所必須的費用之外,不能接受額外資助,不能產生更多的利益關系。因此,面對背后牽扯了眾多利益關系的認證、檢測機構,消費者呼吁真正的第三方意見,期待權威的認證。 對于朝陽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國家認監委宣傳處一位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作出回應表示,他們現正在研究之中,但“要考慮到牙防組有一定的歷史背景,最終意見會與司法建議有所區別”。 李軒指出,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其他部門,設立下屬機構都要有必要性和合法性作前提,并對其日常行為進行監督。“如牙防組這樣并非依法成立的認證機構,如果還有提供專業咨詢的價值,衛生部可以進行整頓,如果成立之初就是為了贏利活動而別無其他價值,則可以給予取締。” 本報北京9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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