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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權收費:文化部與版權局誰說了算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9:12 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許浩 實習記者 李偉 /北京報道 KTV版權收費到底誰說了算?直到今天,圍繞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之間行政權力的爭論還在繼續。 事情的起因源于國家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相繼表明要向KTV版權收費。7月18日,文化部宣布即將啟動“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要建立通過點擊率向KTV收取音樂版權費用的模式;7月20日,國家版權局表示,KTV要按照營業面積向中國音像版權集體管理協會交費。 兩部門規定公布后,引起強烈反響,“KTV收費誰說了算”成了熱門話題,并被評論為兩部門政策掐架。此后,文化部和版權局更是高調宣傳各自的收費“規則”。 8月14日,國家版權局新聞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對《中國經濟周刊》說:“關于卡拉OK版權收費的事情,我們正在進行研究,目前沒有新的消息,所以現在我們不方便接受采訪。” 他特別強調“以前接受采訪是工作需要,現在不接受采訪同樣是工作需要。” 同日,《中國經濟周刊》就卡拉OK版權收費的問題采訪文化部相關負責人時,同樣被委婉拒絕。 數億元的巨額蛋糕 誰有權吃? “沒有最新消息,我們正在研究這件事情,有消息會及時通知你。”8月14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此前的7月18日,在文化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劉玉珠宣布,由文化部批準下屬的文化市場發展中心開展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建設工作正式啟動。該系統將于年內先行完成武漢、鄭州、青島三個城市的試點,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推廣。 當天,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主任梁鋼表態,“此舉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進入KTV,并逐步解決唱片業、著作權人和卡拉OK經營者之間關于著作權的矛盾。” 隨后,國家版權局于7月20日亦對外宣布,已經復函同意由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按照國家版權局公告的收費標準,對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 緊接著,8月3日,文化部通過其網站發布公告,出臺“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項目的相關內容。 該內容對卡拉OK版權使用收費標準作出具體規定,明確提出“精確計次,點播付費,被下載的卡拉OK產品只有被點播才能收費,不點播不付費”等具體收費辦法,并通過下屬的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搭建的系統收取卡拉OK版權費。 對于收費標準,梁鋼告訴記者,他們已為“統一曲庫”進行了兩年的調查論證和籌備,“并解決了法律、政策、技術、商務等相關問題。” 而在此前的7月7日,中國音像協會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合作起草了卡拉OK版權使用收費標準草案(下稱“草案”)并上報國家版權局。隨后國家版權局正式批復,同意由兩家機構對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的報告。 “我們從批準成立之日起,卡拉OK收費就是我們首要工作。”中國音像協會負責人王化鵬向《中國經濟周刊》坦言,“草案已經批復,版權局近日就會公示,在此之前暫不方便說明。” 王化鵬還表示,他們的收費標準和文化部的將會有很大不同,到時候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解釋。 “對于卡拉OK版權收費這一問題,同時引起了兩大部門的高度關注,采取了不同的收費標準,并分別授權其下屬單位實施,此種情況絕非偶然,其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驅使。”北京君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所長余長江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余長江告訴記者,其實,早有民間人士做過測算,如果按照已經算出的百億的KTV版權使用費,每年進行版權管理所收入的管理成本則在20億元人民幣左右。這20億元的結論或許有些夸張,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表明了雙方爭執不下的最終緣由所在? 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主任梁鋼曾多次對媒體表示,“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實行的是“零成本接入,自愿為原則”,系統接入不要錢;并著重強調“被下載的卡拉OK產品只有被點播才能收費,不點播不付費。” 據梁鋼介紹,涉及其版權收費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是由北京中文發數字科技有限公司運作,這個公司是由中文發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而中文發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則是由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直接控股。 國家版權局于7月27日舉辦了媒體座談會,專門圍繞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的收費程序等問題做具體解釋說明,堅定而明確地設置了“收費主體”:“今后,卡拉OK收費將由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收取,協會歸國家版權局監管。” 但是消費者更為關心的是,收取卡拉OK版權費,KTV會不會把費用轉嫁到他們身上?今后唱卡拉OK會不會漲價? 經常去KTV消費的楊女士告訴記者,收取的版權費最后很可能會把成本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同時很多消費者對于“統一曲庫”產生了質疑,的哥林先生則認為,用什么標準來衡量是否屬于健康曲目?如果曲庫里沒有我喜歡的歌,那誰還會去唱歌啊? 需要權利人合法授權 對一個收費項目,出現了兩個部門不同的收費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是否會出現重疊或沖突呢?兩個部門各自制定收費標準之前是否有過溝通呢? 對此,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目前文化部或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有關人員并未與版權局就建立“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事宜正式接洽。 “好像突然之間天上掉下了餡餅,國家的兩個部門都成為我們的版權代理人。但是他們好像忘了一件事,有沒有得到我們權利人的授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經理對記者說。 “如果沒有和唱片公司協商并得到授權,就搶著自行建立曲庫,其行為與盜版無異。”中國音像協會負責人王化鵬說。 “雖然是代表版權人利益的集體管理組織,但是也應先得到版權人的合法授權,否則就沒有代表版權人行使權利的資格。”北京君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所長余長江對《中國經濟周刊》分析說。 而業界人士則希望能統一標準,歸口管理。錢柜KTV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經理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對卡拉OK經營場所收取版權費,這是大勢所趨。但是,收費機構必須統一,否則機構多了,會形成亂收費、重復收費的局面。 該經理告訴記者,文化部門是文化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而版權部門對卡拉OK經營場所使用MTV也有管理權。如果對卡拉OK經營場所征收版權使用費,而這兩個部門都出于利益之爭沒有協調好,會對卡拉OK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實際上,雙方“各執一詞”的現象,凸現了國內版權管理的不明晰。 長期以來,我國管理音樂作品表演權、廣播權和錄制發行權的行使組織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卡拉OK經營單位也一直向該協會交付著作權費用。該協會法律部主任劉平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協會的主要會員是詞、曲作者,目前注冊會員大約是4000多名。 但是,國內音樂詞曲以及表演作者數量已遠非4000名,協會也不能完全代表國內版權所有者利益。 劉平向記者坦言,音樂詞曲作者、音像公司及KTV經營者之間的矛盾在近年來多次發生。據國家版權局統計,從2004年3月至今,50多家代理機構已對我國各地兩萬多家KTV經營者提起了版權訴訟,KTV商家屢屢敗訴。 來自中國音像協會的消息,國家版權局即將公示的收費標準將是把音頻、視頻費用合在一起后的標準,也就是說即將公示的價格還包括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所要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是根據卡拉OK經營場所營業額及包間數量作為收費參照,具體標準待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修改后正式實施。 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說,在事先對全國幾十座城市進行的調查測算中,平均下來每首歌的版權使用費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過0.2元,收費也并非全部為黃金時段的價格,決不超過卡拉OK場所營業額的1%,甚至低于0.5%。 文化部公布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項目負責人楊廣立認為,版權局以卡拉OK營業場所的營業額為依據的收費模式是模糊的。他告訴記者,“文化部的收費系統是通過互聯網連接各個加入系統的卡拉OK廳,并自動記錄卡拉OK廳對于某一首歌曲的點唱次數,版權所有者依據下載次數收費。” 觀點 KTV 版權收費:是企業行為,還是行政行為? 主持人:《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許浩 嘉賓: 陳少峰 國家文化產業創新與發展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所副所長、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創意產業研究資深專家 余長江 知識產權專家、北京君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所長 何兵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經濟周刊》:卡拉OK版權收費應該采取哪種模式?收費應該由哪個部門管理? 陳少峰 :我個人認為對卡拉OK收取版權費是毫無疑義的,這是一個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至于誰有權來收費,應該有兩個部門:一個是現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它是專門保護知識產權的機構。另外一個是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就是文化部。 也就是說,這兩個部門都有權力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凡是把知識產權進行商業化運作的,就要交產權費。這個產權費應該交給誰呢?就交給知識產權擁有者,比如著作權、歌曲的作者、詞曲作者。由誰收費呢?過去本來由國家版權局收費,但是很長時間內,它的力度不夠,所以這次文化部出動的時候,發現這個事情比較容易解決。我不管最終由文化部來收費,還是國家版權局來收費,都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 我認為這件事情必須經過艱苦的談判,需要由國家主管部門來協調。目前各方有爭議的幾個部委,應該坐在一起討論問題該怎么解決。才能最終實現政府職能部門、著作權人、卡拉OK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四贏局面。 余長江:我個人認為兩個部門都不具備收費的主體資格,因為他們是兩個政府職能部門,根據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卡拉OK版權使用費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不屬行政收費范疇。 版權局對版權使用問題進行監管職能,文化部對于文化市場有監管職能,他們可以從宏觀上進行調控,但是其本身不能成為收費主體,所以其只能對收費的模式或收費標準、來制訂一個框架。 應該由版權所有人來收取,但是版權人和經營企業數量太龐大,不可能實行單對單的收費模式。按照國際慣例要通過一個集體管理組織在取得合法授權后來收取,在我國來說應由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來負責收費 ,這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實際上兩協會是替相關權利人代收,替使用者轉交。 他們是由政府授權的維權組織,這種收費形式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對于卡拉OK收取版權費是大勢所趨,我認為并不簡單。文化部和版權局對卡拉OK企業使用MTV都有管理權,因此在征收版權費之前,兩部門必須首先協調好,共同推動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 《中國經濟周刊》:版權局制訂的收費標準要不要進行聽證? 何兵:版權局制定收費標準是一個行政行為,這一行政行為涉及到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因此,涉及到公共利益,版權局依法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民意。 《中國經濟周刊》:文化部收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其收費是否具有合法性? 何兵:文化部曾經試圖澄清這個問題。他們說,不是文化部在收費,而是一個所謂的文化發展中心在收費。同時他們又說這涉及到文化主權問題。推行這一曲庫,有利于文化主權,這完全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不能無限的將一個軟件平臺推廣上升為國家主權,這是試圖將一個普通的經營事件上升為政治事件。文化部在這一事件上嚴重違反了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如果按文化部某些官員的解釋,這僅僅是提供一套管理平臺,那么這應當是企業行為,不應當是政府行為。 如果說,這是一個文化部管理行為,那么就不能收費。其背后的道理是加強管理是政府的當然職責,如果需要增加支出應由國家財政來解決,而不能用收費來解決。 如果這是企業行為,那么文化部就不能強制推行這些管理系統即所謂的“軟件平臺”。強制推行,就涉嫌利用政府權力參與不正當競爭,即利用政府權力為企業擴大市場。 如果這一行為被界定為事業行為,那么就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所以文化部這一決定無論如何是解釋不通的。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則。無論是從法律和法理上,無論是從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存在極其嚴重的問題。 《中國經濟周刊》:兩部委的收費模式是否會形成壟斷?在此事件中政府各部門扮演了什么角色? 陳少峰:我認為不會形成收費壟斷,因為文化部出臺政策的目的是為更有效地打擊盜版,凈化市場環境,但是不排除在某些方面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但是這不影響大局,事情要看其主要方面。再說,現在的社會環境與計劃經濟時代已經大不相同,市場經濟已經很強大,單憑政府主管部門的一紙命令是不可能暢通無阻的。 余長江:卡拉OK市場具有豐厚的利潤,各個職能部門都想進入這個領域謀取利益。文化部出臺的卡拉OK進行管理方案,會形成壟斷。 首先,對卡拉OK曲庫進行事前審查和許可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其次,不能因為市面上有個別的不健康歌曲就要求對所有的卡拉OK曲庫進行審查,并進行所謂的“曲目單管理”。他們衡量的標準是什么?這凸顯出某些政府職能部門的思維模式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 資料: MTV侵權案訴訟大事記 √2004年12月,新時代影音公司訴北京樂聲及新世紀錢柜放映三首MTV侵權要求賠償15萬元,法院判決三首MTV共賠償1.6萬元。 √2005年5月30日,上海兩家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某卡拉OK公司敗訴的判決,并判賠每首MTV人民幣1000元。 √2005年7月23日,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中國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民向濟南阿米果、好樂迪、幸福時光、東方之韻、天甲百樂門等11家量販式KTV歌廳索賠一案,濟南市中院已對其中9個案件作出判決,要求濟南市天甲百樂門等歌廳立即停止侵權,并以每首單曲20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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