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記者 姚媛媛
【金陵晚報報道】 藥房托管讓利患者的水平,不應低于銷售總收入的3%—5%。
昨天,南京市紀委、市衛生局、市監察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區縣“藥房托管”方案的指導意見》,強調各區縣“藥房托管”必須明確給患者的具體讓利比例,不允
許只搞委托人、受托人“雙贏”。
據了解,目前,南京“藥房托管”大體可分為3類:
由單個醫療機構與單個藥品經營企業組成的“單獨托管”模式;
由多家醫療機構分組(打包) ,委托一家藥品經營企業或委托兩家藥品經營企業(西藥、中草藥各一家)組成的“組合托管”模式;
由全區醫療機構共同委托一個經辦機構集中采購的“集中托管”模式。
《意見》給出了藥房托管向患者讓利的對照標準:一級醫療機構是南京市物價網上公示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二級醫療機構是南京市物價網上公示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非中標藥品與一級醫療機構相同。
實行“藥房托管”的醫療機構,給患者讓利的總體水平,應不低于銷售總收入的3%-5%。
采用“單獨托管”、“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與委托人進銷差率兩項之和在20%以上的產品,必須向患者讓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進銷差價率在15%以上的產品,必須向患者讓利。
二級醫療機構經銷市中標產品的實際進銷差價,超過江蘇省物價局規定差別差價率的,向患者讓利率必須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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