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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航辭職風波尚無結果 民航打響飛行員爭奪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0日 03:16 中國經濟周刊

  “東航飛行員絕食辭職事件”,再度將近兩年來由飛行員跳槽引發的勞資矛盾推上風口浪尖。同時也凸顯出了我國在特殊人才流動機制方面的缺陷與不足。 而正在起草制定的《勞動合同法》有望解決此問題。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許浩/北京報道

  6月15日,在上海市空港三路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東航”)總部大門前,一場抗議在無聲地進行著。

  于9個月前先后提出辭職的東航青島分公司7名飛行員,因被公司追索機長600萬元、副駕駛307萬的巨額賠償,后又一直未能獲見東航總經理李豐華解決此事,為表辭職決心, 7人來到東航上海總部,開始以靜坐絕食的方式表示抗議。

  事件甫出,立即吸引了眾多媒體的關注。這也是繼去年11月9名機長集體辭職事件以來,東航再次被卷入媒體風暴的中心。

  東航領導層對此高度重視,不僅派出東航股份公司的一位副書記對絕食飛行員進行勸說,還派出醫護人員為他們檢查身體、輸液。

  然而直至6月19日中午, 6名飛行員在經過5天的絕食之后,才在警方的勸說下離開現場,進入附近的賓館進食(其中一名飛行員因故已提早離開)。“絕食”風波暫時告一段落。

  6月20日,東航總部首次就“絕食風波”進行回應,稱目前東航與飛行員正在進一步的協商之中,雙方都希望能有一個良性的結局。不過截至記者發稿,尚沒有關于此事件的最新消息傳出。

  6月27日,從江蘇傳來消息,此前9名機長集體辭職事件塵埃落定: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8名機長向原單位——東航江蘇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45萬元,而另一機長也以200萬元的代價換取“自由身”。

  此時,關于飛行員等特殊行業的人才流動問題也引起了業界的關注。

  民航打響飛行員爭奪戰

  事實上,“飛行員辭職”事件在國內已是屢見不鮮, 不僅僅是東航,國航、海航、西南航空等航空公司都曾經遭遇過飛行員跳槽的問題。

  在百度上輸入“飛行員辭職”后,竟然搜索到201,000篇的相關網頁。飛行員與航空公司之間的勞資糾紛幾乎覆蓋國內所有的傳統航空公司,涉及飛行員數量超過200人,于是,有業內人士戲稱中國的民航業正迎來一個“飛行員跳槽時代”。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飛行員跳槽這陣風越刮越猛呢?“問題很簡單,飛行員是一種稀缺資源,哪個航空公司都缺, 現在各民航公司之間已經打響了一場飛行員的爭奪戰。”南方航空公司的一位飛行員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2003年,我國民航業進入了高速發展期。伴隨著民航市場的開放,民營航空公司紛紛成立,他們開始大量引進飛機,然而,高速發展的民航市場卻遭遇飛行員短缺瓶頸的阻擋。

  目前,中國民航現有飛行員總數在12000人左右,而據民航總局預測,到2010年,我國將擁有民航客機1250架,比現有數量增長80%,共需新增飛行員6500名,每年需要培養1000余人。但由于每年培養飛行員的總數只有600到800名,他們到各航空公司后還需要至少3到4年時間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副駕駛,再經過5到6年的飛行才能成為正機長。因此,有人測算在未來5年,我國民航業飛行員的缺口在1000人以上。

  而飛行員不僅培訓時間長,培訓成本也十分高昂。一直以來,都有飛行員的身價與黃金等值的說法,《中國經濟周刊》從中國民航飛行學院了解到,該學院每名飛行員需要繳納的培訓費用高達63.3萬元。

  東航飛行部的一位工作人員也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飛行員從航校畢業后還要在公司進行大量的專業培訓。“再出色的飛行員,成為一名機長最少也要經過7年以上的實飛及訓練。而我們培養一名機長通常要花費300萬元人民幣和十年的心血。”

  如此巨大的人才缺口和高昂的培訓費用,使得各航空公司之間對飛行員的爭奪達到了白熱化程度。一方面不少民營航空公司不惜重金挖掘人才,以減少自己培訓飛行員的成本,縮短飛行員上崗的時間;另一方面,老牌的國企航空公司把飛行員當作最核心的資源緊抓不放。

  由于老牌航空公司通常采取“停飛+巨額索賠”的手段來“挽留” 跳槽飛行員,補償金問題成為跳槽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矛盾的集中點,飛行員跳槽所引發的官司也就頻頻出現了。

  為了平衡雙方利益,確保民航市場健康發展, 2005年5月,包括民航總局在內的五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規定,跳槽的飛行員除了需要向原單位繳納70萬~210萬元人民幣的“轉會費”外,必須取得原單位的同意后才能另投別處。

  “我認為《意見》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既有工資收入,也有工作環境和國有企業管理弊端的原因。但我個人認為最根本的原因是由體制滯后的原因造成的。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的崔武律師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崔武律師說,我認為《意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并沒有禁止飛行員流動的限制或規定,因此,應該確保飛行員自主選擇工作的權利,在市場經濟中對于人才流動應該疏通而不能堵塞。

  解決之道

  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副會長韓光耀認為, 像飛行員這樣的特殊人才在流動中之所以遇到了較大的困難,是因為他們培養比較困難,職業替代性差,一旦流失就難以補上。這樣的特殊人才包括科研院所學術骨干、高校學科帶頭人、娛樂體育明星等。

  “近年來,由于特殊人才流動引發的法律糾紛大量出現,不但給勞資雙方都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張志永律師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據張志永律師介紹, 目前金融業的首席代表、投資銀行的總監、證券經紀人、股票分析師、信息主管等等,通常會在跳槽方面與用人單位產生勞資糾紛。

  “由于他們掌握著原單位的比如商業秘密或客戶名單等資源,這對一些企業來說可謂是‘核心機密’,一旦這些機密泄露出去,就會使原單位遭遇了滅頂之災。” 張志永律師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去年,我們公司的一位客戶經理辭職了,跳槽到我們的競爭對手那里,由于他掌握著我們公司的客戶資源,原來屬于我們的營銷渠道都被對方搶走了。現在我們還在跟他打官司進行索賠。”北京一家旅行社的法務部主管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梁艷松律師認為,特殊人才與單位避免糾紛的最好方式是簽訂好勞動合同。建議特殊人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一些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明確寫出,比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寫明“跳槽費”,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特殊人才的勞務糾紛通常是由于一些特殊條款——比如涉及商業機密、培訓費賠償標準、競業禁止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所引發的,但糾其根源是我國相關法律歸定空白所造成的。 因為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這些問題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 雖然,目前一些地方法規和中央部委在相關規章中有關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但是,由于這些規范并不統一、清晰,實踐中適用比較混亂,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梁艷松律師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正在起草之中的《勞動合同法》將會解決這些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作為勞動法方面的權威專家葉靜漪教授參與了《勞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據她介紹,《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葉靜漪說,對于飛行員這樣培訓費用高昂培訓周期漫長的特殊人才,《勞動合同法(草案)》將會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培訓合同條款在培訓費、違約金、賠償金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從而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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