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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初擬地方法規明確商品房欺詐雙倍賠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02:16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李攻 發自濟南

  “經營者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除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總額的一倍。經營者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不得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過多為由免責。”

  這段表述主要針對的是商品房購銷中的欺詐行為。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巧良昨日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經過研討,《山東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起草小組決定把其中一款條文以此為藍本,寫進《條例(草案)》,10月份前后送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

    “雙倍賠償”原則成共識

  康橋律師事務所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專門委托起草《條例(草案)》的單位,張巧良是這部地方性法規的總起草人。3日,該所在濟南舉辦研討會,專題研究如何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被欺詐的問題。會議形成共識: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商品房欺詐須雙倍賠償”原則。

  “這還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想法,今后還要進一步細化,如規定在商品房購銷中,開發商具體哪些行為構成欺詐。將來出臺的《條例》既要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購房者,也要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如輕微無惡意的違約并不能構成雙倍賠償的要件。”張巧良說。

  同為《條例(草案)》起草人的康橋律師事務所張法水律師分析說:“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處于弱勢地位。由于房地產開發商很少受到雙倍賠償的懲罰,因而從客觀上助長了個別不法開發商欺詐的膽量。”

    法律適用尚存爭議

  “現在雖然有商品房購銷欺詐雙倍賠償的案例,但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爭議,”張巧良說,“甚至購房者是否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都有不同看法。這也影響了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判。”

  張巧良舉了一個案例:濟南一位李姓市民3年前交了購房定金2萬元,當時房價是每平方米3800元。今年年初,當地政府將該樓盤旁邊的馬路進行了拓寬和綠化,該樓盤也順勢漲價。開發商單方面宣布:房價提到每平方米5000元,已交定金的購房者要么按照現價購房,要么接受退還定金。老李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開發商雙倍賠償并退還定金,合計6萬余元。但是,由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適用于商品房交易上存在爭議,此案至今沒有結果。

  “這中間的主要原因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與《合同法》11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銜接與適用方面存在問題。”張巧良說。

    舉證責任擬歸經營者

  在上述研討會上,立法專家形成的共識是:購房者是消費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接受該法的保護,但單位購房者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消費者。

  同時,對商品房購銷欺詐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研討會也進行了討論。立法專家指出,應該增加雙倍賠償的適用范圍。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提供自己無主觀故意的證據,經營者不能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就應雙倍賠償消費者。

  “這部地方性法規現在還處在起草階段,最后文本將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為準。同時,今年9月份,全國消協還將在濟南舉行研討會,對這個問題進行專題研討。但把商品房欺詐雙倍賠償明確寫進去,應該是對《消費者權益法》的有效細化。其他省市雖也有類似規定,但如此明確規定的還不多見。”張巧良最后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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