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小水電站,成了浙江景寧大多數“下海”官員的必經之路
背后速讀
浙江景寧的一位地方官員紀敢云一直堅持舉報當地有關部門在水電站建設項目上存在巨額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曾任職電力行業后下海的相關企業負責人對此予以否認。紀敢云曾
被當地檢察機關起訴,近日被獲準取保候審。但是當地水電投資的亂局仍有待清理。
本報記者 錢塘 發自浙江
6月21日,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有西向浙江景寧縣人民檢察院寄出了立即對被告紀敢云取保候審的申請書。紀敢云此前被控三項罪名。
申請書稱,“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來看,檢察院撤回起訴后,不再有法定的羈押期限,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被告人再繼續進行羈押”,因此,特“提出對紀敢云取保候審的申請”。
5月11日,在當地轟動一時的該縣原節水辦主任紀敢云“挪用公款、挪用資金、虛開用于抵扣稅款之發票”案在景寧縣人民法院開庭,紀敢云的辯護律師陳有西為其作了無罪辯護。但法院在審理到第三天的晚上后當庭宣布,審理全部結束休庭,由于案情復雜,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轉折點是,開庭一個多月后,景寧檢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撤訴書,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實和證據有變化”。景寧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書》,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從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三種撤回起訴的情況來看,只有被告人無法定罪才可以撤訴。景寧檢察院的撤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裁定同意撤訴實質上是確定了被告無罪。”陳有西昨天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一個接近紀敢云的知情人士孫先生認為,紀敢云涉案,最初還要追溯到該縣自來水廠與當地一個電站項目的600萬元國資股權之爭。從2004年開始,時任景寧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主任的紀敢云多次向縣、市、省、中央領導書面反映“股權之爭”問題。
股權之爭
景寧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紀敢云,今年56歲,“捕前系景寧縣節水辦主任、縣自來水廠廠長,兼任該縣液化氣儲罐總站站長,同時還擔任該縣實達液化氣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景寧縣現有自來水廠建于1986年,日供水能力為1萬噸。隨著近年來人口集聚,供水矛盾日益突出,新建一個自來水廠就自然提上了議事日程。
1998年,該縣曾組織召開了景寧縣第二自來水廠取水水源方案專家咨詢會議。知情人士孫先生透露,在隨后的多次論證中,新建的第二水廠方案逐漸成形。
2001年,有關方面達成了建立水廠,同時在名叫三枝樹和張春的兩個取水點建立電站的共識。作為招商引資項目,景寧縣建設局(兩個水廠的上級單位)很快和景寧縣恒發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恒發公司”)達成了三枝樹和張春水電站的投資開發協議。
2001年10月18日,根據景寧縣建設局和恒發公司之間的工程投資協議,項目總投資17950萬元,景寧縣政府承擔第二水廠引水工程投資1250萬元,其余全部由恒發公司投資承擔。
其后,兩家單位再度簽訂一紙補充協議,其中第二條明確載明:“‘三枝樹’、‘張春’兩座電站由恒發公司投資建設,龍潭橋水庫及引水工程作為水廠與電站的共用、共享工程,由恒發公司投資建設,縣政府補給恒發公司建設資金1250萬元,作為永久性無償用水的補償,由縣財政按計劃分期及時支付給恒發公司。”
補充協議第五條明確:“恒發公司認定景寧縣建設局股份600萬元,融資配額給予優惠處理,與恒發公司的股東享受同等待遇。景寧縣建設局委派一名(人員)為恒發公司董事會成員。”
孫先生介紹,就在自來水廠即將建成投產時,恒發公司對協議所載明的600萬股份予以了否認。
2006年6月28日,恒發公司董事長蘇紹俊向本報記者透露,按照原定的協議,當時包括自來水廠廠長紀敢云在內,該縣建設局當時主要領導和部分職工是持有股份的,但后來由于政府其他部門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政府的投資不能單由縣建設局等部門持股,縣政府遂作出了“讓股于民”的決策。
“危險”的舉報
根據景寧縣政府辦公室2004年2月23日形成的一份專題會議紀要,在當年2月28日的會議上,會議議定:“三枝樹水電站、張春水電站農民要求參股問題,允許受影響的村集體組織以政策補償費或自行籌資入股投資電站建設。由于三枝樹水電站、張春水電站屬聯體開發,兩級電站要統一核算,同股同酬;在三枝樹電站和張春水電站中留有股份的建設、水利、國土等部門要主動退出,讓股于民,相應股份由與電站政策處理有關的鄉鎮和村按自愿原則參股。”
景寧縣自來水公司對此產生了異議。
2005年8月9日,落款為景寧縣節約用水辦公室(法人:紀敢云)、景寧縣自來水公司(代表:葉庚堯)一份舉報材料被遞交到了麗水市國資辦。舉報材料指稱,“景寧縣恒發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麗水地、市電力部門控股企業的名義(實際是由原麗水市蓮都區電業局副局長蘇紹俊及蘇的母親程琉敏等4人組成的私人企業,由蘇紹俊個人控股),制造騙局,鉆政府政策空子,侵占地方國有資產1250萬元,占用國家扶貧貼息款1162萬元,占用土地政策優惠返還金650萬元與工程建設返稅120萬元等款項。”
本報獲得的一份恒發公司于1999年12月21日遞交給該縣政府的一份“請示”材料顯示,恒發公司認為該公司具有較強的優勢和能力開發這兩座水電站。
2003年5月13日,尚未正式成立的三枝樹、張春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召開第一次股東會,決議通過組建該公司的協議。根據其后形成的“關于投資組建景寧縣三枝樹、張春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的協議書”,該公司分別由恒發公司、麗水中達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景寧騰飛裝飾裝潢公司和自然人陳靖,其投資比例分別為40%、30%、5%、25%,其中恒發公司、麗水中達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的簽字代表分別為蘇紹俊、程琉敏。
“盡管新的公司成立了,但恒發公司繼續出面協調各項工作,保證‘國有控股’企業優惠政策的穩定落實。”上述接近景寧縣自來水公司的知情人士透露。
根據早先景寧縣計劃委員會向該縣政府遞交的一份“經濟指標測算匯報”,三枝樹電站和張春電站合計優惠總金額為1696余萬元。
本報獲得的一份出具于2004年10月22日的“景寧縣審計局關于景寧縣第二自來水廠工程跟蹤審計的審計意見”材料顯示:“據審計組調查了解,我縣政府已經通過縣自來水公司支付給恒發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引水工程款800萬元,但甲方(指自來水公司)的股份卻至今未得到落實。建議縣自來水公司盡快與恒發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協商,取得國有資金投資產權證明。”
根據紀的舉報材料,當時紀敢云“向上級部門舉報”的核心要求是:一是要求縣政府對原補貼給電站1250萬元及政府優惠資金應改為對電站的投資,其形成的股份要歸國有;或是按縣審議提出的600萬股股權及農民的400萬股股份要分別落實給自來水公司及村民。
孫先生透露,2005年9月8日前后,中央信訪局轉發的國務院有關領導的批復到景寧。
9月21日,景寧縣建設局等部門免去紀敢云縣自來水廠廠長和縣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等一切職務,該縣有關部門牽頭公安、檢察、法院組成聯合辦案專案組,開始偵查紀敢云犯罪問題。
9月26日,紀再次上書浙江省、中央等相關部門,表達其心中之惑,并表示“要再次信訪上級領導,要求保證景寧縣城的供水事業健康發展”。
蘇紹俊昨天則對本報記者強調,目前為止,該公司“沒有一分錢國資”,但當地村民有部分投資,“具體股份不清楚”。
三大指控撤銷背后
采訪中,紀敢云的親屬及一部分人士認為,正是紀的多次舉報,日后遭到了相關部門的打擊報復。
但也有一些觀點認為,紀敢云確實涉嫌經濟犯罪,“縣里是實事求是”。
2006年3月3日,景寧公安局以紀敢云涉嫌虛開用于可抵扣稅款發票罪和涉嫌挪用資金罪移送景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9日,景寧縣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也以紀敢云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該院公訴科審查起訴。
據此,景寧縣檢察院于今年4月17日形成的《起訴書》對紀敢云形成三大指控,并依法向景寧縣法院提起公訴。
5月11日開始庭審。一個多月后的6月中旬,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了撤訴書。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實和證據有變化”。景寧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書》,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陳有西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在這樣的背景下景寧法院能夠保持一種超脫的、審慎的審判作風,嚴格依法獨立審判,不草率判決而把好最后一關,“難能可貴”。
記者手記
水電投資熱潮后的亂局
圍繞紀敢云發生的種種復雜案情,實際上離不開該縣近年來掀起的小水電投資熱潮的大背景。
采訪中,景寧縣委機關的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在景寧,機關里的公務員大多數會投資小水電,甚至身兼數職。在不違背中央政策前提下,當地制訂了公務員離崗的土政策。先是單位派遣,后是自己單干,公務員“下海”已經公開化。
該人士表示,蘇紹俊就是公務員成功下海的典型。他1984年開始從事電力行業工作,曾擔任麗水市蓮都電力部門的副局長。1996年起,他開始從事水電投資開發,擔任麗水市電力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景寧恒發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麗水七星電力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后來在2004年左右正式下海,不再擔任公職。”
“在景寧,公務員自己開辦企業是非常多的,縣政府也是鼓勵的。”上述人士說。
由于景寧境內山高谷深,水電資源非常豐富,投資小水電成了大多數“下海”官員或者開辦企業的公務員的必經之路。“小水電,大熱門,一張紙,賺大錢。”景寧當地有這樣的戲稱。
“只要你能拿到小水電項目,你就肯定能夠發財。”曾經在景寧擔任某水電企業高層,掘得第一桶金后回杭州發展的業內人士郭先生28日晚向本報記者表示,以前,在景寧,一個最常見的現象是,以低價從政府手里拿下小水電項目,隨即可以高價賣給他人。
“現在發展勢頭已經不如以往。”郭先生表示,隨著2004年國家開始宏觀調控,銀行收緊銀根,很多小水電項目無法得到貸款。據他了解,目前景寧在建的很多小水電項目出現資金緊張,甚至有的項目資金鏈已經斷裂。
“個別項目進展不順利,資金壓力很大,主要是因為當初政府承諾的優惠措施沒有兌現。”28日,蘇紹俊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曾提及。
此外,小水電的上網也成難題,由于2002年電力行業改革后,獨立出來的電網企業處于強勢,小水電投資商為了能夠獲得上網機會,不得不接受電網提出的一些不公平的條款。郭先生稱:“這樣,有些時候小水電甚至會處于虧損狀態。”
“在這樣的背景下,有些部門和企業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的確會采取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運作。”郭先生說。
“只有規范,才能發展。”浙江省經貿委相關人士昨晚對本報如此表示。他透露,據悉,為了打擊水電建設行業違法違規現象,浙江省已印發《關于加強水電資源開發管理的若干規定》。
《規定》稱:“少數地方在水電開發過程中,由于沒有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引發了一些水事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
因此,各地要“落實審批責任,強化監督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計委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把好水電建設項目審批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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