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確定六種情形不屬炒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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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2日 15:14 揚子晚報 | |||||||||
本報訊 從2004年4月1日起在南京實行的“禁炒令”,明確規定已辦理了預售登記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不得轉讓。不過,昨天記者采訪時得知,在仍然堅持這一“鐵規”的同時,南京市對變更購房契約行為,也做出了一些松動。 “禁炒令”是一個剛性規定,但主管部門在執行的過程中卻發現,確實存在一些并非炒房,但急需變更購房契約的情況,比如購買商品房辦理契約登記手續后,因合同的某些
契約條款變更。買賣雙方對原契約中的付款方式、價格等條款內容進行重新約定的,可辦理契約變更,但契約上的購房人及所購房屋不得改變。 同戶籍親屬或直系親屬之間更名或增減的。當事人須攜帶戶口簿或相關直系親屬證明辦理契約變更手續。 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購房人經協商一致,其中部分購房人退出的。所購房屋為期房的,由當事人出具“具結”,予以辦理。 換購。購房人因對原購買房屋不滿意,提出換房的,僅限于同一銷售許可證內的房屋之間進行調換。 房屋在期房期間,購房人因種種原因提出退房的,比如所購房屋由開發商承諾暫不銷售,待房屋竣工后,辦理自管產;按原銷售價格進行上網公示、競賣,若有兩人以上競買的,采取搖號方式,經公證后確認購房人。 房屋為現房,購房人尚未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房屋質量、面積等原因,提出退房的。須在“南京網上房地產”上公示,其再銷售價格為原合同登記的價格,經3次公開搖號后無人認購的,可由開發單位辦理自管產。 業內人士稱,以上情形被排除在“禁炒令”限制范圍外,對非炒房人士而言,增添了不少方便,不過在具體執行時,對其真實性如何判斷,還有待檢驗。(汪曉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