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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迪鄭州打假風波 隱現新政策背景下利益之爭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2日 01:37 中國經濟周刊

  奧迪鄭州4S店與“個別修理廠”之間關于商標使用“侵權”紛爭的背后,隱藏著新行業政策背景下雙方的利益之爭。

  “你告我侵權,我揭你黑幕”---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王勇/鄭州報道

  “我都快被他們弄暈了!”

  對于究竟該到哪里維修自己的奧迪轎車,鄭州的廖先生一籌莫展—近日當地發生的一場奧迪4S店與“個別修理廠”之間的紛爭讓他無所適從。

  “你告我侵權,我揭你黑幕—鬧得跟《西游記》里的真假美猴王一樣。”廖說。

  “打假”風波

  這場讓廖先生感覺“鬧得慌”的風波緣起于一紙“打假公告”。

  4月21日,奧迪鄭州4S店—河南豫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海”)與河南豐之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之元”)聯名在河南多家媒體上發布了一份《告奧迪用戶書》,稱其近日通過各種途徑得知,“個別修理廠”在未經有關方面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違法使用奧迪商標和標志,開展奧迪專修業務”,而“部分奧迪用戶在個別修理廠維修后出現了嚴重的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問題”。

  “鄭州市工商局專業分局于4月20日對此修理廠進行了突擊檢查”,“執法人員在現場查獲了多種涉嫌假冒的偽劣配件”,上述公告披露道。兩家奧迪4S店還“特別提示”消費者“到奧迪授權的特約維修站接受服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同日,一份與之針鋒相對的《嚴正聲明》也橫空出世。

  這份出自河南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之寶”)的聲明,與兩家奧迪4S店影射“個別修理廠”的表述不同,直言《告奧迪用戶書》“嚴重侵犯了盈之寶名譽權”,該公司“將依法提出嚴正交涉,必要時提出訴訟,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盈之寶稱,鄭州市工商局“對盈之寶使用的全部配件的純正性,沒有提出任何質疑”,并誓言其奧迪配件“均為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原廠正品配件。如有假貨,假一賠二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盈之寶的另一招反擊是,將其汽修價目與4S店汽修價目對比后同時披露—以奧迪A6轎車的空調電子扇為例,前者1546元,后者1933元。

  喧囂中,車主的思慮是如何選擇,而公眾的揣測卻是“斗士們”之間究竟有著怎樣的“深仇大恨”?“現場查獲偽劣配件”一說是否指的就是盈之寶?5月22日,鄭州市工商局專業分局辦公室主任劉正平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列入該局此次“突擊檢查”范圍的汽車維修企業有6家之多,盈之寶僅為其一。但具體案情因“尚在調查取證階段,不便發表意見”。

  《中國經濟周刊》在采訪中發現,能將兩家奧迪4S店“打假”與盈之寶聯系在一起的事實是,盈之寶的確在其經營場所和一些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奧迪商標。

  不過,此舉合法與否,雙方的觀點卻大相徑庭。

  “侵權”口水戰

  “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任何有維修能力的維修商在獲得相應資質后有權利為任何品牌的汽車提供維修服務,不需要汽車制造商或商標持有人的授權。”

  5月23日,盈之寶總經理田玉峰向《中國經濟周刊》出示了一份《法律意見書》, 稱其為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的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擁有對各類汽車進行各級維修的資質,“作為維修商,盈之寶有權利告知相關公眾自己提供維修服務的汽車品牌的種類,這也是盈之寶在經營場所懸掛汽車品牌標識的惟一目的。”

  “它(盈之寶)維修汽車我們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它不能隨便使用奧迪商標,更不能以這種方式來宣傳自己。”5月23日,豫海和豐之元的代理人、河南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挺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解釋,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蔡挺坦陳其法律依據。

  “盈之寶在任何使用奧迪商標的廣告中均明確宣示企業字號是盈之寶,而不是奧迪,并沒有突出使用奧迪商標;盈之寶懸掛廣告的惟一目的是向公眾宣示服務汽車品牌的種類,沒有因消費者誤認盈之寶與奧迪商標持有人存在特殊聯系而獲得額外的任何商業利益;盈之寶沒有在任何標識上宣示自己是該品牌汽車的授權商,而只是宣示為該品牌的汽車提供優質專業的維修服務。”盈之寶的代理人、河南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志翔則如此表示。

  肖志翔據此認為,根據一般民事侵權構成理論,對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盈之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在廣告中和經營場所中宣示自己維修汽車品牌的種類是完全合法的”,本案“沒有侵權后果的發生”, 盈之寶“也不存在任何過錯”。

  激辯中,角力雙方對彼此的“動機”亦作了“分析”。

  “盈之寶之所以被投訴,只不過是因為盈之寶以合理的價格為用戶提供了純正的配件和優質的維修服務,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高性價比的新選擇,因此導致了某些授權的4S店大量的客戶流失,最終觸及了某些企圖壟斷者的利益。”肖志翔斷言。

  “一類資質的維修企業什么車都可以修,沒必要專門懸掛某一個品牌的標識。他們之所以如此,一是維修奧迪這種高檔轎車,利潤比較高;二是奧迪在社會上的保有量大;三是奧迪屬于馳名商標,他們利用馳名商標可以誤導消費者。”蔡挺說。

  “深層次問題”

  其實,盈之寶已非第一次遇到類似“侵權”投訴。

  1月12日, 寶馬汽車鄭州4S店—河南中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盈之寶訴至鄭州市工商局,緣起與時下這場風波幾無二致。不過,盈之寶的廣告宣傳中至今仍在使用寶馬標識。

  “這種行為存在不正當利用他人品牌影響力的嫌疑。因為它有可能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公司與寶馬有一定的聯系或者經過其資質認證。而一旦該公司沒有達到這些要求,給消費者造成了某些損害,就會影響他人品牌的商譽。”6月2日,國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副秘書長武曉明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從公平競爭的角度考慮,如果企業僅僅是告知消費者維修汽車的品種,沒有突出地、故意地使用某一種商標,我認為它不存在商標侵權的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但是,如果當事人訴至法院,問你用沒用標識?是不是商業性使用?是不是為盈利目的服務?那肯定是的—所以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張平建言,此類案件“應從產業發展、公平競爭等宏觀層面審視和把握,而不應引導社會關注個案”。

  《中國經濟周刊》在采訪中發現,汽車領域的經營者則試圖將《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的實施作為背景,解析“盈之寶事件”。

  “實行品牌銷售完善了汽車工業生產銷售體系,增強了汽車品牌銷售經營主體的服務意識,打壓了一些‘汽車倒爺’、‘汽車地攤’的生存空間,為汽車‘三包’政策的有效實施作了鋪墊,優化了消費者的用車環境,推動了汽車工業的發展。” 6月1日,一位在河南汽車銷售領域浸淫多年的職業經理人告訴《中國經濟周刊》,2005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其核心是銷售汽車必須取得經銷權。

  “但4S店幾乎一統天下,未取得經銷權的商家生存空間越來越小,只好淪為‘在野’經銷商,或‘轉業’為維修商。更糟的是,汽車銷售已轉為買方市場,發掘售后服務領域—譬如汽車維修的潛在利潤來彌補整車銷售的利潤不足,已成了生產商與4S店的‘第二桶金’。《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汽車生產商在維修服務與價格方面形成壟斷。”上述職業經理人稱,而數量占半壁江山的未獲授權商家“也想活下來”,雙方爆發利益之爭幾乎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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