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6月11日電(記者 張建松) 記者從上海鉆石交易聯合管理辦公室獲悉,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將調整中國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據上海鉆石辦負責人介紹,這次出臺的新政策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關于一般貿易項下鉆石進口環節增值稅。新的政策規定:“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鉆石,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目前,通過上海鉆交所海關報關后進入國內市場的各類鉆石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為17%。
二是關于一般貿易項下出口企業出口有關鉆石產品的稅收政策。新的政策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以下鉆石產品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
三是關于國內鉆石開采企業銷售自產毛坯鉆石的增值稅政策。新的政策規定:“對國內鉆石開采企業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自產毛坯鉆石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稅。”
四是關于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的有關稅收政策。新的政策規定:“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新的政策還規定:“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鉆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
《通知》強調:“關于上海鉆石交易所的保稅政策和鉆石的其他稅收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上海鉆石辦負責人指出,上海鉆交所的所內鉆石交易屬于保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現行的關于全國一般貿易項下鉆石進出口必須經由上海鉆交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以及全國鉆石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和稅收政策等,仍繼續執行。
自2000年上海鉆石交易所成立以來,中國曾于2001年對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進行過一次調整。上海鉆石辦負責人表示,這次進一步調整的新政策,對于規范中國鉆石進出口秩序和國內鉆石市場、打擊非法鉆石交易、改善企業經營環境、推動中國鉆石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將產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5年,中國一般貿易項下的鉆石進出口和保稅交易總額達到4.1億美元,征收鉆石進口環節增值稅1.62億元人民幣,比2004年分別增長11.4%和23.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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