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6日電 (記者 李京華)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原告北京鶴鳴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被告吉林涌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因經銷了被告的不合格產品,被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處,因此要求被告涌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貨款及賠償各種損失55萬余元。
原告訴稱:2003年3月4日,北京鶴鳴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涌源藥業股份有限公
司簽訂《藥品銷售代理合同書》,約定北京鶴鳴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在全國范圍內銷售被告吉林涌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轉移因子口服液”,同時約定被告保證藥品質量,雙方按照國家藥監部門的規定簽訂藥品質量協議書。雙方還約定如果藥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被告應根據原告的要求進行退貨或換貨。
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分數次向原告發貨共計61600盒,原告也支付了相應貨款。2003年5月4日,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發往原告處的“轉移因子口服液”為不合格產品,后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確認這批藥品為不合格產品,并于2003年6月20日出具了《藥品檢驗報告書》。
藥品檢驗不合格后,原告通報被告,被告同意退貨。原告遂于2003年6月16日退貨61300盒,被告退款130萬元,減去已售出的300盒口服液,被告至今還欠原告貨款458400元。
原告認為,由于被告生產的“轉移因子口服液”質量不合格,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故要求被告支付貨款、退貨費、藥品檢驗費等各種損失558513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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