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召回規定近期出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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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0日 09:22 解放日報 | |||||||||
根據危害健康程度分成多個召回等級 本報訊(任翀) 缺陷食品召回即將有法可依:生產企業若發現食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隱患的、或不符合有關食品衛生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有責任及時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這些缺陷食品;如果企業不能主動實施召回,監管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責令企業限期召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昨天透露,本市有關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管理規定草案已基本完
據悉,發達國家的產品召回制度開始較早且較為完善,召回制度已成為其管理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國,產品召回制度起步較晚,相關法規體系不完善。例如,在現有的與食品質量相關的法規中,缺乏對召回的具體表述條款;有關食品召回的規定過于籠統,缺少實施細則,使監管存在盲點;已實施召回的食品種類和范圍非常有限,沒有完整的保障機制。因此,在以往食品安全危機事件中,召回主要依賴于企業的自覺行為,一旦遇上拒絕召回的企業,有關部門由于缺乏監管依據,難以對其作出處置。 而在修改完善中的《上海市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草稿暫名),正是瞄準本市在食品召回領域的空白,以期為本市實施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據了解,這一管理規定適用于所有在本市范圍內流通的食品,包括流入本市市場或已向消費者銷售的各種食品。所謂缺陷食品,是指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隱患,或不符合有關食品衛生規定和標準的食品。 據透露,正在擬定的管理規定將根據缺陷食品所存在危害健康的程度大小,分成多個召回等級,在召回期限上進行不同規定。 有關專家表示,對于有證據表明食用后可能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缺陷食品,有望將其召回期限規定在72小時以內,并由有關部門對召回進程實施動態監控,同時監督產品在召回后的銷毀情況。此外,新的管理規定還將明確企業和監管部門的不同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