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律師狀告新加坡航空公司歧視中國人案塵埃落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外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新加坡航空公司的上訴請求,判令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深圳特區報》上登報一天向陳鋼賠禮道歉,并向陳鋼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2萬元。
法院查明,2002年9月6日,廣東凱地律師事務所的陳鋼等七名律師參加由深圳康泰
旅游有限公司組成的赴馬爾代夫五日游旅行團,由香港機場搭乘新加坡航空公司(下稱新航)班機過境新加坡前往馬爾代夫旅游。在七人通過了香港海關,并經新加坡公司柜臺審核文件正準備登機時,新航職員卻說他們所持護照目的地與機票目的地不一致,還不能確定旅行文件是
否會被馬爾代夫當局認可,先要收取陳鋼一行7人的護照、轉機及回程機票等旅行文件。
對于新航的這種行為,陳鋼等人感到很愕然,如果不交出證件,出國旅游會不會就此落空。為了能順利登上飛機,陳鋼等人交出證件,并在新航出具的簽收證明文件上簽字。由于沒有身份證明文件,旅行途中,陳鋼等人必須聽從新航的指示,在機場也受到保安人員的“特殊看管”。陳鋼為此時時感到緊張與恐慌,而保安人員的監管也不時遭來其他乘客和路人的異樣眼光。就這樣,七人異國旅游原本愉悅的心情因新航的行為被完全毀于一旦。
事情仍未完結。飛機到達馬爾代夫后,新航不僅不及時將扣留的證件歸還給陳鋼他們,反而待其他乘客全部下機后,又將7人連人帶證件直接移送到了馬爾代夫入境部門。在馬爾代夫當局長達1個多小時的審查時,陳鋼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屈辱,精神極其沮喪和痛苦。而與此相對應的是,同機的韓、美等國的旅客并未受到此種“特殊對待”。
旅游結束返回深圳后,陳鋼認為新航無端扣留護照和旅行證件,并將他們移交馬爾代夫移民局扣留審查的做法帶有明顯的種族歧視,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尊心受到極大傷害。而康泰公司作為旅游的組織安排單位,對新航的行為事先未能履行告知義務,事后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遂以其精神受損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新航和康泰公司在指定媒體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萬元。
去年8月,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新航應在《深圳特區報》上登報一天向陳鋼賠禮道歉并向陳鋼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2萬元。
一審判決后,新航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陳鋼等七人機票中有新航提醒旅客注意的英文條款,其中“注意欄”的內容為“若旅客的旅程涉及除出發國外之最終目的地或經停地點,可適用《華沙公約》并受該公約管轄,并在大多數情況下限制承運人對旅客死亡或身體損害及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責任。”本案應適用《華沙公約》。香港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馬爾代夫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所在地,本案即使不適用《華沙公約》也應適用香港法律或馬爾代夫國家法律來判定,中國法律并不適用。新航收取機票或證件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新航對陳鋼提供的服務與對其他同等條件的乘客提供的服務沒有明顯差別,不帶有歧視性,依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新航依法可收取陳鋼的有關證件;機票上已明確義務,陳鋼對機票與護照簽證不符的違法行為心中有數,交出證件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收取陳鋼的相關文件并沒有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官說法
中國法律是判決依據
回顧本案整個維權訴訟的過程,引人注目的一個焦點就是涉外民事侵權行為地的法律適用問題。終審宣判后,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本案審判長——廣東高院民四庭楊慧怡法官。
記者:該案陳鋼所持有的機票背面有“若旅客的旅程涉及除出發國外之最終目的地或經停地點,可適用《華沙公約》并受該公約管轄”的規定,本案為何不適用《華沙公約》?
楊慧怡:《華沙公約》第17條是航空承運人賠償責任的核心條款,其規定為:“對于旅客因死亡、受傷或任何身體上的其他損害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是發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過程中,承運人應負責任。”從該條的文字表述看,承運人的責任嚴格限定在“身體損害”上。也就是說《華沙公約》主要解決的是飛行過程中或上、下飛機所產生的“身體損害”的情形下承運人的責任限額。而陳鋼一行在登機前被要求交出證件,其所稱受到的精神損害是因新航“必須保管”其證件所導致的人格尊嚴的傷害,并不是因飛行過程中或上、下飛機所引起的,同時也不同于飛行中所產生的純粹精神損害。因此,《華沙公約》并不能解決該案。該案屬于涉外侵權行為所導致的人格損害賠償案件,需要解決的是涉外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問題。
記者:傳統的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是什么?
楊慧怡:涉外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是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傳統的國際私法中,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主要有兩個原則:一個是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另一個原則是侵權行為適用法院地法。
記者:各國對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有哪些規定?
楊慧怡:近幾十年來,由于侵權行為有了很大的發展,各國為了克服傳統的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的弊端,在立法和實踐中逐步確立了一些新的規則。1.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直接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1963年美國紐約州法院審理貝克訴杰克遜一案,沒有適用損害發生地安大略省而是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法官認為:當事人雙方都是紐約州居民,旅行在紐約開始又在紐約結束,汽車的保險也在紐約購買,當事人與紐約州有密切聯系,且利益大于損害發生地的安大略省,應適用與當事人有密切聯系的紐約州法律,才更有利于法律的公平與公正。該案的判決結果對美國各州產生重要影響,各州紛紛作了相應的立法規定,最密切聯系原則成為美國調整一般涉外侵權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2.如果侵權行為地法與法院地法發生沖突,英國為代表的國家對侵權行為進行“雙重原則”的識別,并以法院地法作為調整涉外侵權行為的準據法。3.歐洲各國仍然采用侵權行為地法,但規定,如果侵權實施地與損害結果發生地不一致時,選擇與當事人最有利的行為地法。
記者:本案的判決依據是什么?
楊慧怡: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該案新航收取陳鋼的護照、機票等行為發生在香港登機前,途經新加坡到馬爾代夫直至返回我國廣東省深圳市。因此,香港是侵權行為實施地,我國深圳是侵權結果發生地。當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不一致時,法院有權選擇。該案一審法院已經選擇適用了侵權結果所在地的我國法律,那么該案就不適用香港地區法律,更不可能像新航所稱的適用馬爾代夫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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