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許慧穎 林明 發自北京
對于閑置土地的定義有了新規定,開發商拿到的土地,如未按期動工或中止建設滿一年,將視同土地閑置。閑置概念明晰
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針對已出讓的國有土地不能轉化為有
效供給,導致土地市場供求緊張而推動房價上漲的問題,出臺了閑置土地的處置新規。
新規要求,自7月1日起,國有土地出讓除要簽訂2000年版的《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外,雙方還要就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并對出讓土地的竣工時間、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宗地容積率、閑置土地認定、終止履行合同、改變合同約定等用地條件等作出強制性約定。
對已動工建設的開發商,如根據約定日期已開發面積不足總面積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同被視為土地閑置,政府有關部門可依法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閑置費。
而相比以前對閑置土地僅認定未動工時限和投資比例,新辦法對項目啟動后停工周期作出了嚴格的時間和進程界定。
這意味著開發商拿到土地后,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逾期不動者,或以“挖坑”當作幌子“開工”、停工不建的行為,均被視為開發商長期變相囤積土地。變相囤地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主要是為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降低項目對土地資源的消耗,防止開發商變相降低容積率“開發高檔樓盤”,從而導致土地供應量減少。
據了解,現行的《城市房地產法》和早前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雖然對閑置土地處置作出了規定,但開發商利用各種名目變相囤地現象依然嚴重。
隨著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推進,經營性土地從原來協議出讓向公開“招拍掛”方式轉變,而部分開發商囤積土地的方式也由原來的“暗箱”操作、“跑馬圈地”轉變為“拿地后按兵不動”,或者“挖一個坑就不再建設”等新招,變相囤積土地、哄抬房價。
國土資源部新近發表的2005年土地資源公報顯示,截至2004年底,國內城鎮閑置土地已達7.2萬公頃,其中包括住宅用地在內的經營性土地占了相當一部分。北京國土局副局長張維在早前亦表示,2005年北京閑置土地約在6000公頃左右;遏制閑置土地數量擴容刻不容緩。盤活土地“敲山震虎”
對此,順馳中國副總裁荊宏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盡管這是針對未來出讓土地作出的規定,但對目前市場形勢同樣具有“敲山震虎”的作用。相信近期有關部門對盤活存量用地還會有新舉措,盤活土地、增加土地供應顯然已經成為平抑房價的配套系列政策之一。
不過荊宏同時預計,新辦法也對開發企業提出更高資金要求,提升了房地產準入門檻,市場在由中小企業向大集團集中的同時,開發運營也會趨向更加謹慎保守。
此外,為防止開發商通過工業項目拿地變相轉為開發住宅,新規還作出特別約定: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宗地中用于企業自身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超過相應比例,開發商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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