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訊“《能源法》的立法既要體現該法作為綱領性、指導性法律的職能,又要具有相當程度的可操作性,要成為今后一二十年內中國能源戰略實施的法律框架。
每一個國家的能源立法都與該國的能源戰略密切相關。能源立法既有共同之處,也體現了每一個國家不同的能源戰略。從國家實力和所面臨的能源形勢來看,中國的能源立法應當更多地借鑒法國和日本的經驗。
《能源法》立法需要把握的幾個原則:應充分認識世界上只有一個能源市場;必須建立緊急庫存和戰略石油儲備,以應對世界政治經濟的意外沖擊;要對未來中國能源產業的發展做出前瞻性的法律規劃,推進國內能源領域的改革。”
從《能源法》起草組成立,到國家能源辦向社會各界廣泛征集《能源法》草案制定及相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旨在將中國能源戰略法制化,解決中國面臨的日益嚴峻的能源形勢的《能源法》起草工作正式拉開了帷幕。
《能源法》既要體現綱領性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對能源的需求越來越大,中國所面臨的能源形勢也日趨緊張。如何應對這一嚴峻形勢就成為擺在政府和產業界面前的重大課題。《能源法》作為不同于《電力法》、《煤炭法》的綱領性法律,承擔著將中國能源戰略實施法制化的重擔。在筆者看來,《能源法》的立法既要體現該法作為綱領性、指導性法律的職能,又要具有相當程度的可操作性,要成為今后一二十年內中國能源戰略實施的法律框架。《能源法》要起到這樣的作用,概而言之,要把著力點放在“開源”與“節流”兩個方面。所謂“開源”,就是保證中國能源安全。所謂“節流”,就是要建立能源利用節約機制和替代能源開發機制。
中國的能源立法應當更多地借鑒法國和日本的經驗
從總體上對能源進行立法在中國尚屬首次,沒有先例可循。美國、法國、日本等國的能源立法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法律成果。筆者認為,《能源法》立法藍本要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已有的法律成果,不能以某一個國家的能源法律為藍本。每一個國家的能源立法都與該國的能源戰略密切相關。能源立法既有共同之處,也體現了每一個國家不同的能源戰略。從國家實力和所面臨的能源形勢來看,中國的能源立法應當更多地借鑒法國和日本的經驗。
法國在石油危機之后,根據自身國家地位和能力制定了完善的能源法律體系和能源政策。法國的政策立足點在于節約能源和發展替代能源。為此,法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建筑業、汽車制造業等行業的標準,降低能耗,使得居民及生產的能源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二三十年過后,法國的平均能源消耗率僅為美國的60%~70%.法國發展核能的計劃也大大減少了對石油進口的依賴。
日本的能源進口依存度很高,因而,日本的能源立法和政策著重于替代能源和能源節約型產業的發展。比如,為了應對全球變暖,日本議會在2002年的一項法案中規定,發電公司的風能或其他形式新能源發電要占一定比例。此項法案指定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水能和生物能為新能源。日本經濟、貿易和工業部(METI)根據法案指定廢棄塑料和其他廢物為第六種能源。每個企業要利用新能源發一定電量,如果達不到要求,必須從其他公司購買新能源補上缺口。該法案授權METI部長在發電公司未達到要求時可以提出警告。根據法案,METI部長每四年將制定一次全國利用新能源總目標。
美國的能源戰略不同于法國、日本,也不同于中國。但美國能源法案中的市場化管理措施也值得中國借鑒。總之,《能源法》立法既要吸取已有的法律成果,也要立足中國的現實情況,從而體現和落實中國未來的能源戰略規劃。
《能源法》立法需要把握三個原則
通過《能源法》的立法,把中國能源戰略的實施法制化,需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中國對外支付能力和價格承受能力;能源的獲得;運輸和安全。在未來的一二十年內,中國必須要保證在一個可接受的價格和可接受的規則之下維持穩定地能源供應。《能源法》立法既要考慮到建立保證國家能源安全的法律框架,又要考慮到在中國面臨能源沖擊和危機時候的應對措施。
首先,應充分認識世界上只有一個能源市場。中國面臨的是一個大國控制的國際能源機構與石油生產國控制的歐佩克相互妥協、平衡而形成的能源市場。現行的規則是既定的,挑戰這一系列規則對中國來說成本很高。《能源法》的立法還是要建立在國際能源市場一系列機制的基礎之上,對現有機制提出挑戰。多樣化的供應是安全保證的關鍵。不要試圖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面,也不能把雞蛋放在有限的幾個籃子里面。要與石油生產國保持對話和持久合作,并要特別謹慎處理石油出口國、大國和中國之間的微妙關系。積極尋求與其他進口國的能源合作關系,特別是大國。要特別小心處理與大國在國際能源市場上的爭端。要在《能源法》中規定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能源爭端的處理方式。
其次,必須建立緊急庫存和戰略石油儲備,以應對世界政治經濟的意外沖擊。在面臨外部供給沖擊的時候,給本國企業和政府以充分的時間調整生產和政策。并且,要對未來可能出現能源危機的情況作充分估計,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理方式。以法定形式規范能源市場的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減輕市場恐慌。改善國內能源工業的格局和能源結構,使之有利于競爭和國家能源戰略的實施。要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如減稅、補貼等,鼓勵能源節約產業、環境友好產業和替代能源產業的發展。
再次,要對未來中國能源產業的發展做出前瞻性的法律規劃,推進國內能源領域的改革。比如能源產業的壟斷問題、能源行業的資本運作、期貨、基金、勘探、研究開發、生產運輸、貿易與消費、利用與節約、對外合作、能源安全與監管等等。要在《能源法》中明確國家能源戰略規劃的法律地位,實施《能源法》應采取的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明確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的地位和職能。
□管清友(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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