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富永 20日北京報道
政府機關調查3年 最終承認國際慣例
中國廣大出口企業與國際承運商僵持了3年多的碼頭作業費(THC)爭執,今天終于由行政裁定方落下法棰一棰定音:由交通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組成的調查機關發布公
告,“駁回”了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的請求,允許國際班輪公司在中國港口收取碼頭作業費(THC);但同時還宣布對國際承運商在操作細節上的不規范進行告誡和處罰。
2001年12月,包含有中國航運企業在內的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TSA)、西行泛太平洋穩定協議組織(WTSA)、亞洲區內討論協議組織(IADA)、遠東班輪公會(FEFC)等班輪公會和班輪公司,以運價協議的方式,在同一時間內宣布,于2002年1月起,在中國對外開放港口以同一標準收取碼頭作業費。此舉使中國廣大的外貿企業在出口貨物時增加了支出,因此極力反對。
盡管廣大貨主反對,但承運人有相應的制約手段:不支付碼頭作業費班輪公司就扣發提單和貨物。由此形成了既成事實,所以廣大貨主只好先繳費,然后委托作為他們的代表機構申訴。2002年1月,其代言人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向行業主管部門交通部提出了調查和制止的申請。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認為,碼頭作業費是運費的組成部分,誰付運費誰支付碼頭作業費;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未與中國貨主進行有意義的協商;中國貨主不支付碼頭作業費,班輪公司扣發提單和貨物的行為,是濫用優勢地位的強制交易行為。班輪公會和班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聯合國《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律法規。
班輪公會組織和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認為,收取碼頭作業費,是為了提高運價報價的透明度,便于貨主區分碼頭作業費和遠洋海運費。征收碼頭作業費是國際海運市場正常商業行為,也是被廣泛認同的國際通常做法,沒有違反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
2002年12月開始,交通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展開調查。對船貨雙方提供的事實進行了核實和認定,充分聽取了船貨雙方的觀點和意見,經過核查事實、收集證據、公開聽證、咨詢專家意見,依據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公約,最終公告了調查結論和決定。主要內容有三點:
一是承認班輪公司在裝貨港向發貨人收取碼頭作業費、在卸貨港向收貨人收取碼頭作業費的做法是國際慣例,盡管國外付貨人反對,但中國政府參照慣例允許;
二是班輪公會、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享有集體訂立運價協議的權利,但沒有按有關規定依法向交通部備案,對公平競爭和國際海運市場秩序造成損害,調查機關給予告誡,禁止類似行為再次發生;責令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修改通知或公告;
三是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通過集體協議,以聯合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宣布同時按相同的標準在我國收取碼頭作業費。由于這些通知或公告未聲明收取碼頭作業費的決定對各成員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各成員公司有采取獨立行動的權利,客觀上限制了托運人自由選擇承運人的權利,不利于班輪公司之間開展正常的價格競爭,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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