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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事務所:CEPA進入第三階段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6日 17:00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湯白露 北京報道

  4月9日—13日,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北京行”。在諸多行程中,黃仁龍的核心議題是反映香港律師界在內地拓展市場的訴求。

  在與司法部會面時,黃仁龍特別提出兩地律師聯營的實務性議題,具體包括放寬監
管措施,探索新的聯營模式等。“總的說來,香港律師界希望在CEPA框架下,進一步拓寬兩地律師聯營的合作空間,但目前仍處于熱身階段。”

  來京訪問之前,黃仁龍與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進行過多次溝通,并整理出一系列相關意見。律師界人士認為,隨著CEPA進入第三階段(2006年1月1日),粵港律師聯營將水到渠成,但如何探索新的聯營模式成為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對一模式”

  此前不久,香港馮元鉞律師事務所領取了第一個港粵律師聯營許可證,鑒于此前長達10年的合作關系,該律師事務所的聯營對象選擇了廣東中元律師事務所。中元律師事務所1994年創立于廣東省中山市,其合伙人黃東偉對記者表示,“我們是一對一的‘夫妻關系’,因而雙方感覺責任更加重大。”

  按照CEPA相關規定,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只能與所在地的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實際上,粵港律師聯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2004年1月1日,《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施行,但這一管理辦法相對比較嚴格。

  由于法律市場“深度開放”是CEPA服務業開放的主要內容之一,國家有關部門針對上述管理辦法過于嚴格的條款進行了調整。

  2005年10月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二”在法律服務方面增加了兩項,其中一項是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處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其代表機構駐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和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2006年CEPA進入第三階段之后,在“CEPA補充協議二”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放松了監管,規定聯營業務可以擴大至辦事處所屬的省市。例如某香港律師所在廣州設辦事處,可以在中山或其他該省的城市設立聯營業務。

  盡管這一措施大大擴展了香港律師所在內地發展的空間,但在管理方面,聯營機構的香港律師必須接受內地和香港的雙重管理。黃東偉稱,“假如我們聯營所的香港律師出現違規行為,內地和香港的律師協會都可以進行懲罰。”

  與聯營模式對比,如果香港律師以單獨經營的方式進入內地,面臨的難度要大得多。這種難度是多方面的,如必須通過內地律師資格證考試;必須與公檢法部門建立檔案關系;必須自己建立客戶群等。

  據了解,香港律師事務所早在1980年代開始進軍內地市場;由于不熟悉行情,在內地開展業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在1990年代不斷撤回。

  直至2004年CEPA實施,香港律師所再度激發熱情涌向內地。在香港650家律師所中,已在內地開設律師事務所的由34家增加至66家,其中廣東約18家。

  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梁百忍說,CEPA實施兩年多,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的辦事處增加了一倍多。同時梁百忍認為,要開拓內地市場,一是要加強與當地的律師所合作,通過當地律師事務所介紹客戶;其次要加強與香港貿易發展局、港府駐粵辦合作,透過中介機構開拓客戶源。

  “跨越”廣東?

  據悉,另有3家香港律師所正在申請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建立聯營。但香港律師所如何計劃跳出“珠三角”商圈或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而向其他城市拓展?

  黃仁龍指出,目前的問題包括香港律師事務所與香港大律師兩種類型。在律師事務所方面,香港律師所希望在聯營的年限、人數、申請程序等方面在目前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在大律師方面,不少內地企業以為香港只有事務律師,并不知道有大律師這個專業律師存在;而且香港大律師如果計劃與內地律師聯營,必須先在內地建立事務所。

  在全國范圍而言,香港共有650家律師事務所,只有一成在內地設立辦事處,仍有九成未把握機會。

  目前,香港律政司、香港律師會已經在加大推動相關律師所進入武漢、成都等中心區域城市。早在2002年11月,香港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在成都設立代表處,這是香港律師界首次在西南地區設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

  繼鄂港兩地法律界在2002年簽訂框架性合作協議之后,湖北省律師協會與香港律師公會于2005年12月在武漢簽訂人員培訓、業務交流、分支機構設立系列合作計劃。首家港資律師事務所近期將進駐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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