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上調煤炭資源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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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02:39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實習記者 唐翔 發自上海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向外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上調陜西、江蘇、江西和黑龍江四個省的煤炭資源稅。 國稅總局在發給上述四個省財政廳和地方稅務局的通知中稱,自4月1日起,將陜西
此前,財政部、國稅總局曾在去年5月1日對河南、安徽、寧夏、重慶、貴州、云南、福建、山東的煤炭資源稅額標準進行調整。 1993 年12 月25 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煤炭資源稅稅額幅度為0.3~5元/噸,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提高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出發點是要充分發揮煤炭資源稅的調節作用,保護煤炭資源合理有序開采,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 國家稅務總局某權威人士指出,雖然國家稅務總局上調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將提高煤炭行業或企業的生產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煤炭企業的經營業績,但是現行的煤炭資源稅稅額幅度小,稅收定額低,并不能有效調節收入和保護資源。相比于煤炭價格的攀升,資源稅的調節作用實在有限。 近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產業經濟部部長馮飛在“2006中國天然氣、煤炭與發電投資高峰論壇”上也指出現行煤炭資源稅以銷售量或自用量為計稅依據,對已開采銷售或自用的資源征稅,而對那些開采后暫未銷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稅,這就導致企業在開采煤礦時“采富棄貧”現象,他形象地把這種現象比喻為企業“吃菜心”而“菜幫”全扔現象。為此他建議,煤炭資源稅以資源儲藏量為基數征收,改變先前按照產量和銷售收入計征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