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10點30分,嘉興旅客王某準備乘坐CZ3522航班前往廣州,隨身包內帶了一把匕首,上飛機前被檢查人員發現。按以往一般沒收刀具了事。王某不僅登不了機,還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浙江省機場警方拘留的第一人。
王某承認匕首是去年10月在老家買的,裝在隨身包內,出發前忘記取出了。民警將這把匕首送到有關機構鑒定,最后確認為管制刀具。最后,機場警方將匕首沒收,并以非法
攜帶管制器具進入機場候機樓等公共場所為由,將王某處以行政拘留5天,同時處以500元罰款。
法條對比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法條解釋
對此,杭州蕭山機場公安局王萬利解釋:以前從旅客隨身行李中查到管制刀具,一般按《治安條例》警告一下,沒收刀具。現在,根據新法規定,機場候機樓屬于公共場所,飛機屬于公共交通工具。因此,類似王某攜帶管制刀具上機行為的都要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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