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康可叫板德國默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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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15:12 瞭望東方周刊 | |||||||||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 潘海平 朱國棟 浙江新昌、杭州報道 紹興康可公司希望德國默克公司能在他們授權下使用“康可”商標 “2006年初幾乎是我這幾十年里最焦慮、最緊張、也是壓力最大的時期。企業要擴建,要拿貸款,但最令我頭痛的還是‘康可’商標被侵權一事! 紹興康可膠囊公司的總經理
盡管康可公司名義上的董事長是他夫人,但實際上操持日常事務的都是他。他白天為企業擴建的貸款問題奔波,晚上則和公司管理層與股東商量商標維權事宜。而在這之前,康可公司因為“康可”商標問題已和德國默克公司“抗衡”了數年。 “我們一家產值千萬左右的小民營企業,要和世界500強跨國巨頭為了商標而維權,難度可想而知。為此我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其中酸甜苦辣,真是只有自己知道!庇嵊脑捳Z中似乎頗為無奈。 與這家位于新昌山區農村的膠囊企業演對手戲的是位列世界500強的德國默克公司,而作為地方行政機關的杭州市工商局也因被指行政不作為而卷入其中,并在與康可公司的訴訟中敗訴。 兩遭“死亡指控” 紹興康可膠囊公司前身是新昌縣報國鄉聯營振興膠丸廠,1989年廠領導在工商部門注冊了“康可”商標,主營為“膠丸”,也就是現在通稱的膠囊。2000年,企業易手,俞愈和妻子王霞明,聯合另外兩個股東,接手了這家企業,后又易名為紹興康可膠囊公司。 2003年8月,紹興康可膠囊公司收到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一紙通知:默克股份兩合公司通過代理機構北京中咨愛普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紹興康可公司在第5類“膠丸”等商品上注冊的第345737號“康可牌及圖”商標。 企業實際控制人俞愈表示,當時收到這份通知感到十分意外,盡管企業規模不大,但經營勢頭還不錯,每年都保持穩步增長,而“康可”一直作為主要品牌使用,“好好活著的商標,怎么已死三年了呢?當時我覺得十分納悶。但是根據中國有關政策規定,我們需要證明自己是活著的,所以我們提供了相關證據! 為此,紹興康可膠囊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供了增值稅發票、送貨單、化驗報告單、《中國藥典》2000版的相關規定、國家藥監局關于藥用空心膠囊的兩份批復及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企業許可證》,作為“康可牌及圖”的“在世”證據。 2005年5月1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決定,駁回默克股份兩合公司的撤銷申請,第345737號“康可牌及圖”注冊商標繼續有效。 但默克公司并不認同“康可牌及圖”仍在使用。中咨律師事務所是默克股份兩合公司的代理人,對于上述舉動,在給新華社浙江分社的傳真件中表示:“默克公司通過初步的調查,發現該商標所有人的核定經營范圍是‘空心膠囊’的生產和銷售,而實際上未發現該公司以‘康可牌及圖’相關的市場經營活動,市場上沒有發現以‘康可牌及圖’為商標的產品! “中國《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對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提出撤銷申請,默克公司正是合理使用了中國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對第345737號‘康可牌及圖’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盡管商標局做出了維持該商標注冊的決定,但默克公司對該案中的相關證據持有疑義,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蹊蹺的是,這已經不是“康可及圖”商標第一次遭遇“死亡指控”了。1999年,一家名為“北京天平商標代理公司”的企業,就曾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第345737號“康可及圖”商標,但也被國家商標局駁回。 有人猜測1999年撤銷申請的主使也是默克公司。但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娜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記者,當時她已經是默克公司的代理律師,默克公司不可能通過別的代理人去申請撤銷商標。 而代理紹興康可公司的杭州市商標事務所代理人陳文鈞則認為,1999年的撤銷申請并沒有默克公司主使的直接證據,“但是商標代理公司又不會去做公益事業,總不會自己承擔申請費用吧?” 俞愈表示,2000年他接手康可公司時,前任老總告訴他,1996年,默克公司就曾來新昌商量過購買商標事宜,但被拒絕。 中咨律師事務所的聲明則透露:“默克公司于1993年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注冊‘康可’商標。中國商標局于1994年以該商標與在先注冊第345737號‘康可牌及圖’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默克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這是默克公司第一次獲悉第345737號‘康可牌及圖’商標的存在! 康可轉守為攻 盡管不明不白遭遇了兩次“生死審判”,但康可公司管理層和股東也在這糾紛中意識到了“康可及圖”商標的重要性!拔覀兊纳虡艘庾R和知識產權意識前所未有地覺醒了。”公司一位中層人士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記者。 2004年初,俞愈的一位醫生朋友看到他的名片后說,我們醫院用名為“康可”的片劑已有好幾年了。經他的提醒,俞愈開始尋找這個產品。 后來他發現,一種名為“康可”富馬酸比索洛爾片的醫藥產品在市場上銷售,而該產品正是德國默克公司生產的治療高血壓的特效藥。走訪了北京、石家莊、上海、杭州等許多城市藥店后俞愈發現,該產品在中國市場銷量巨大。 俞愈認為,默克公司此舉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標權。自己的企業盡管是膠囊產品,但作為醫藥輔劑,兩種產品極易混淆。隨著公司的進一步發展,2004年11月,紹興康可公司委托北京華科聯合律師事務所王為律師向德國默克股份兩合公司的代理人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發去了警告函。 中咨律師事務所在回函中表示,默克公司在富馬酸比索洛爾片上使用“康可”商標不構成對紹興康可公司的侵權。商標侵權行為有兩個構成要件:商品相同或類似,商標相同或近似。而默克公司生產的是藥片,康可公司生產的是膠丸,兩者既不相同也不類似。 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娜傳真給新華社浙江分社的那份聲明重復了上述觀點。但在聲明中,默克把自己所使用的“康可”稱作是中文商品名,是其英文商品名“Concor”的中文諧音。 代理紹興康可公司的杭州市商標事務所代理人陳文鈞則表示,默克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只是它的主觀判斷。商標是一個客觀實在,在商品外包裝上去除公有的東西,剩下的就可視作商標。因此,這種說法有混淆藥品名稱和商標兩種概念之嫌。 而就康可片與康可膠囊不相同不類似的說法,陳文鈞認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05類01組第(一)段中,就收錄有片劑、膠丸兩種商品,同時在備注中明確說明,第(一)部分中各段商品之間類似。 而就康可公司所援引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咨律師事務所的回函認為,這份表只是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決不是判斷類似商品的第一標準,更不是惟一標準,只是參考書,而不是法規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2005年3月,紹興康可膠囊公司又委托律師向杭州市工商局遞交了《商標侵權投訴書》,投訴德國默克公司、默克雅柏藥業(中國)有限公司華東醫藥中西藥械分公司生產和銷售以“康可片”命名的“富馬酸比索洛爾片劑”構成了商標侵權。 根據康可公司介紹,自此,默克公司逐漸重視起此事。默克雅柏藥業的高管和華人代表曾多次通過各種形式和康可公司交涉。俞愈稱,“對方有些代表態度十分蠻橫,甚至拍起了桌子! 但真正激怒康可公司并讓他們決心堅持到底的,是一份類似收購要約函的傳真。 2005年7月,受默克公司委托的中聯知識產權調查中心的李長旭與受康可公司委托的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俞思瑛會面,會面之后的當月22日,李長旭給俞思瑛律師發出了傳真。 在該傳真中,李長旭認為,“圍繞著‘康可’商標的糾葛,雙方彼此都耗費了許多精力,做了大量工作,隨著事態的不斷升級,雙方可選擇的余地已經十分有限,在此情況下,雙方需要更加冷靜地考慮本次糾紛的后果,抓住最后寶貴的和解機會! 對于這段話,康可公司管理層的一致觀點是,“這好比是開戰前的最后通牒。” 但更讓俞愈無法接受的是,李長旭在傳真中說,“我經過慎重考慮并在征求我的委托人的意見后,我方愿意以50人民幣的價格購買‘康可’商標,如貴方同意我方的報價,我方立即開始具體的談判工作! “現在注冊一個商標所需要的程序性費用也要數千元,而‘康可’商標是一個使用16年的老牌子,對方也很希望得到。他們堂堂一個跨國公司,在反復想把該商標占為己有而不成的情況下,開出這種侮辱性的價格,你說我們能接受嗎?”說到激動處,俞愈幾乎拍案而起。 俞愈還表示,“公司生產的康可牌空心膠囊在國內市場上也小有名氣,石家莊制藥集團、華北制藥集團和魯抗醫藥集團等國內大型藥企都是客戶。我們的廠名、傳真紙、名片、紙杯甚至小禮品上都印著‘康可’商標,怎么能夠轉讓出去?” 康可公司的其他兩名股東也不希望商標轉讓出去,而擴建新工廠之后,整個企業的投資擴大到5000萬元以上,以后可能進入藥品生產領域,在這種情況下,康可公司認為“康可”商標更不能丟。 康可公司作出了針對性的反應?悼晒菊J為,默克公司想使用“康可”商標也可以,但必須是在康可公司授權下才能使用。 一家世界500強的跨國公司接受一家小民營企業的商標授權,這幾乎是天方夜譚。盡管俞愈也知道對方不可能接受該條件,但他仍堅持這個立場。 狀告“行政不作為” 2005年3月1日,在委托律師向杭州市工商局遞交《商標侵權投訴書》之后,杭州市工商局并沒有按照康可公司投訴要求的那樣“立即停止被投訴人在藥品富馬酸比索洛爾片上使用中文‘康可’商標”。 但一直到2005年8月為止,杭州市工商局也沒有對投訴作出書面反饋,康可公司認為,這是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為的表現。 2005年8月29日,紹興康可膠囊公司將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認為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為。 在答辯狀中,杭州市工商局表示:“經查,杭州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藥械分公司經銷的標有‘康可’字樣的富馬酸比索洛爾片藥品,確系德國默克公司生產,來源于北京中國新興醫藥科技發展總公司。德國默克公司的‘康可’藥品在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的默克雅柏藥業有限公司分裝! 在該答辯狀中,杭州工商局認為,“考慮到藥品的銷售是全國性的,為有利于原告可能的正當權利的保護,便于案件的調查,經請示上級,由默克雅柏藥業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廣東省工商局調查處理較為合適。我局將此信息多次口頭向原告的代理律師傳達,并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向廣東省中山市工商局發函,并將投訴舉報材料一并發給該局! 杭州市工商局據此認為,康可公司起訴該局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們是積極行為,不存在不作為。 但到了2005年11月28日,審判該案件的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認為,沒有有力證據予以佐證“多次口頭告知原告方代理人”等,所以決定支持原告。杭州工商局自此敗訴。 之所以起訴杭州市工商局,俞愈的理由很簡單:“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在轄區內放任外國公司侵犯民族企業的知識產權。工商局說這個案件是全國性的,最好在廣東投訴。按照他的邏輯,難道外地小偷在杭州犯案,也要外地警察才能抓人嗎?” 俞愈還認為,“國外有些人一直認定中國不保護知識產權,屢次在各種國際場合刁難我們,現在遇到了外國跨國公司侵犯中國民企的知識產權,地方行政機關居然把事情推開,F在黨中央國務院提倡建設創新型國家,十分重視自主創新。該是我們民族企業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捍衛自己正當權利的時候了。但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部門在公正客觀基礎上的支持! 2005年12月22日,杭州市工商局就康可公司的投訴作出正式書面答復,在該函中稱:“根據你公司提供的投訴材料和我局對杭州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藥械分公司經銷富馬酸比索洛爾片藥品情況的調查,以及廣東省工商局的復函,我們無法認定杭州市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藥械分公司經銷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 對于這個答復,康可公司表示難以接受,理由是“杭州市工商局作出該答復的詳細依據沒有提供,對默克公司和雅柏公司是否侵權沒有作出回答! 俞愈最后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我們可能在兩個月內繼續起訴杭州市工商局,而和默克公司及雅柏公司的商標糾紛,肯定還會繼續下去。” 對于這場訴訟,俞愈有一種破釜沉舟式的決心:“其實我現在把企業轉給別人洗手不干,以后的生活也不成問題。但是我一定要把這場知識產權官司打到底,我甚至情愿把‘康可’無償轉讓給中國藥廠使用! 對于紹興康可公司的投訴,中咨律師事務所在聲明中表示,默克公司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也尊重其他公司的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任何合法權利。而就記者提出的若干問題,李娜律師曾建議記者直接與企業聯系。 北京默克藥業咨詢有限公司市場銷售經理嚴知愚則曾在電話中告訴記者,默克公司不會就此事接受采訪,記者可以與公司的代理律師李娜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