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其自行終止集裝箱碼頭作業費漲價行為
本報記者 陳煜儒
2月17日交通部政府網站上公布了一項規范國際海運市場秩序的行政調查決定:針對貨主反映部分國際班輪公司
在我國華南地區提高集裝箱碼頭作業費(THC)收費標準的問題,交通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向18家國際班輪公司發出《告誡通知書》,要求在今年2月10日以前自行終止提高THC收費標準行為。
2005年年底,交通部水運司收到貨方舉報,反映部分國際班輪公司提高THC收費標準,班輪公司的提價行為再次受到貨方的質疑和反對。交通部水運司為此及時組織調查并在調查后快速地作出了處理決定。
這18家國際班輪公司有16家為境外公司,2家為國內公司。目前,所有公司均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將THC收費標準降低到原有的水平。
這是自200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稱《國際海運條例》)施行以來,交通部水運司依據此條例處理的第一起影響較大的案件。為此記者采訪了交通部有關負責人和對此問題非常關注的有關法律專家。由于此次規范國際海運市場的行為有一個先前的調查背景,所以這事還得從頭說起。
早在2002年1月15日,在中國的所有國際班輪公司(集裝箱運輸)以聯合公告的方式在中國碼頭向貨主統一征收THC費用,每20英尺集裝箱征收370元人民幣。此行為曾引起中國貨主的強烈不滿,他們請求交通部對此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調查。
依據《海運條例》第35條的規定,交通部作為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權對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涉及中國港口的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等行為實施調查。
2002年12月30日交通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依據法律程序正式啟動調查,并聯合成立調查組展開工作。從交通部的網站上可以獲知,這個調查機構成立了一個權威的專家組,對這次收費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了深入的、專業的調查。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公布調查結果。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5年11月1日,又有18家國際班輪公司把THC從原來的370元漲到了500元。原本對THC收費就有質疑的貨主更為不滿,再次請求交通部啟動調查程序。交通部調查發現,這些班輪公司都是以向各自的貨主告知的方式漲價的。交通部認為,在第一個調查沒有公布結果的情況下,班輪公司又自行漲價的行為不妥,且不符合《國際海運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向他們下發了《告誡通知書》,要求這些公司恢復到原價位。
據了解,國際班輪運輸有120年的歷史,其國際法律規范也比較健全。依據聯合國《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兩個或兩個以上使用船舶的運輸商在特定航線上,可以按統一的運價來經營。此公約已于1983年10月6日對我國生效。美國、歐盟等主要航運國家給予班輪公會有條件反壟斷豁免,同時也建立了嚴格的監管制度。我國海運條理建立了相應管理制度,規定集體定價協議須向交通部備案,并不得損害公平競爭。
專家分析,國際公約允許國際班輪公司在某種條件下自行定價,多個班輪公司可聯合統一定價。這一看似價格聯盟的行為與我國有關價格法律規定的原則與精神相悖。因為我國加入了該公約,所以在國際班輪運輸這一塊需要遵守該公約。但“可以統一定價”不等于可以隨意定價。
交通部水運司這次啟動調查的法律依據均來自《國際海運條例》。有人說,國際班輪收費是一種市場行為,價格是市場自行調節的價格,政府沒有必要介入。對此有專家說,國際班輪公司純粹的民事行為政府無權干預,但如果這種民事行為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政府當然要管。
18家國際班輪公司獲《告誡通知書》一事的法律意義在于,它告訴所有貨主,在其合法權益受到國際班輪公司的侵害時,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條路,申請行政救濟也是一條更經濟、更便捷的出路。
交通部水運司負責人對記者說,《國際海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國際海運市場是開放和充分競爭的,市場秩序總體是好的,為我國外貿貨物提供了良好的運輸服務。競爭有序的海運市場對船貨雙方都是有利的。今后,交通部將進一步規范國際海運市場秩序,重點加強對國際班輪運輸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價格聯盟行為的監管,依法維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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