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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旅客賠償提高到40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14:20 法制日報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發布

  本報北京2月27日訊 記者陳煜儒 民航總局今天向媒體發布消息:經國務院批準,《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于2006年2月28日發布并將于2006

  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定將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從過去的7萬元
提高到了40萬元人民幣;同時還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新規定適用于我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除民航法另有規定外,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下列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1)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2)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3)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

  該規定同時明確了今后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民航總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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