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賠償限額增至4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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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6:57 新京報 | |||||||||
國內航班提高賠償責任限額 本報訊 (記者 曹陽) 記者昨天從民航總局獲悉,全新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2月28日發布并將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根據這一規定,作為航空承運人對每名旅客因空難造成死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從過去的7萬元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
隨身攜帶物品賠償責任限額為3000元 據了解,新《規定》同時還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托運行李和對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但新《規定》中并未規定延誤賠償的限額問題。 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稱,原《規定》制定于1993年,隨著經濟發展,原《暫行規定》中的責任限額已經不適應保護旅客權益的需要,也不適應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增長、規模擴大的現狀。 今后將根據經濟發展適時調整限額 “2004年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421.6元人民幣,2005年預計為10450元人民幣。新《規定》以此為依據,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所以將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40萬元人民幣。”袁耀輝稱,對于隨身攜帶物品以及托運行李,航空承運人在上述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損害超過限額的,航空承運人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則不予賠償。 袁耀輝同時表示,考慮到隨著物價上漲、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民航總局在今后緊跟經濟發展,適時調整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