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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出廠零售價差不得超7%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8日 08:37 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為保護農民利益,今年國家將繼續對化肥批發和零售價格實行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價等形式管理,化肥從出廠到零售的綜合經營差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

  記者17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解到,綜合經營差率可包括銀行貸款利息、管理費、倉儲費等流通環節發生的間接費用,不包括直接運雜費。對單位價值較低的碳銨等品種,差率水平可適當擴大。

  今年國家將繼續對化肥生產用電實行優惠電價;繼續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繼續對化肥鐵路運輸免收鐵路建設基金。

  為增加國內化肥供應,今年國家將繼續控制化肥出口。繼續暫停對尿素、磷酸二銨等的

出口退稅;繼續對尿素出口征收季節性暫定關稅,1至9月按30%稅率、10至12月按15%稅率計征。

  今年國家將適當提高化肥價格市場化程度。列入中央定價目錄的大型氮肥企業生產的尿素出廠價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進口鉀肥港口交貨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上浮幅度為3%、下浮不限。停止執行對化肥生產用的無煙塊煤最高限價臨時干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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