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局稱受到行政處罰可申請舉行聽證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9日 14:0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月29日電 (記者 張曉松)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公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時,可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承辦部門應在作出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即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應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承辦部門申請聽證;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承辦部門申請聽證。承辦部門應于收到聽證申請2日內通知法制部門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門在收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通知書。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針對以下三類事項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起草、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起草過程中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前;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其他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出臺這一規則,旨在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立法、行政決策等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他說,聽證將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則進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一律公開舉行,允許群眾旁聽、記者采訪。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也可以在聽證中陳述主張和理由,提出證據,進行申辯和質證等。 |